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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需计算后续使用成本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4-23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当地环保局的委托,4月上旬,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的环境监察取证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据悉,从项目的委托到项目开标,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中心的合作都非常愉快。但在评标环节,双方却发生了不愉快。

  据了解,“不愉快”的原因发生在评标环节,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对其中的一家供应商非常中意,但其他的评标专家却一致认为,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更优惠。

  因为这些环境检验设备是需要试剂的,在试验检测中,如果要完成某项测试,除了需要实验设备外,还必须需要相应的试剂。而这些试剂价格都非常贵。在这次投标中,采购人代表中意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是稍微低一些,但试剂却是需要往后采购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再购买;其他专家认认为更优的那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虽然略微高一些,但试剂却是免费提供的。

  据介绍,在这次检测设备采购中,迫于“评标专家的坚持、采购中心的依法办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虽然对采购中心一度恶语相向,但最终还是只能接受专家推荐出来的中标供应商。通过这件事情有专家认为,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代表有两个事情值得注意。

谁中标不能随便确定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不少采购人代表都会出现在评标现场,对项目亲自“把关”。到了评标现场后,很多采购人代表与其说他们是没法管好自己的嘴,不如说他们认为东西是他们单位用,好不好应该由他们说了算。因此,在评标现场,常常会出现“××的实力不错,售后服务也很好”、“我们技术人员都说了‘还是××更好用’”、“这个产品吧,刚出来,大家都没怎么用,质量还不好说”等等不和谐的音符。

  对此,有业界专家提醒说,这类采购人代表还是免开尊口为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都赋予了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规定了采购人代表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而且不合事宜的言论发表多了,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担忧,进而对自己采取措施。如现在就有不少地方就通过出台地方性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把采购人代表“排除”在了评标委员会之外。

  不少业界专家都认为,面对采购人的倾向性选择或诱导性言论,采购中心有权进行制止。法律赋予了采购中心这样的权利,采购资金也不是采购人代表个人的,而且项目也委托给了采购中心代理,就应该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依法评审。“法律赋予集中采购机构搭台的责任,所有当事人在台上唱戏,都应该听从组织。如果采购人代表对专家打分有意见,可以让专家给予答复;如果自己真的觉得某供应商更好,至少得能说出让专家信服的理由,而不是个人偏好。”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如是说。

设备采购不能只顾眼前

  对于上述采购中,采购人代表更倾向于投标报价更低的供应商这个问题,不少业界专家也提醒,购买试验器材、医疗设备等,不应只顾眼前的“价低”,应该注意这些东西购买之后还会出现一些与之相应的试剂等的消费。而不少设备使用时所需的试剂或者消耗品都是厂家专门生产的,设备倒是卖得便宜了,之后用户的使用成本却是大大增加了。就像现在许多单位使用的某品牌打印机一样,购买了该品牌的打印机后,就必须使用该品牌的油墨。由于该品牌的油墨价格不菲,不少单位在购买了该品牌的打印机后,使用完第一次后便不得不把它束之高阁。因此,业内专家提醒,采购人代表在选择类似消耗品时,应该考虑综合的使用成本,然后再做出更节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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