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需当事人共同参与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8-04-25 16: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其实很简单,就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其实是采购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过程,任何采购活动都是当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询价采购由于习惯上缺少评委的定标环节,更需要大家的协同作战,分担责任与成果。
明确采购当事人职责
由于项目规格参数的固定化,法律要求的最低价中标符合询价采购的特点,供应商和采购人也很能接受,所以开标现场也不需要评委参加,基本上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唱主角。
采购机构组织开标,供应商和采购人要遵循固有的政府采购程序,而采购机构的实际操作也要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供应商对于询价采购的信息对称性、采购项目描述的完整性、准入门槛的高低、供货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有要求,希望能够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对待,只要采购人提供的方案没有歧视性内容,采购机构的采购组织科学合理,他们对于中标结果大多是没有疑义的,配合起来就很容易,反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
采购人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应该说是全程参与者,对于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采购人首先要保持的是心态的平稳,尊重政府采购程序,对选择供应商权利的旁落、对于心仪供应商的落标、对于可能出现的质量和价格问题,要客观地对待。采购人在采购中要做到统一标准,对于验收环节要严格认真,不能在失去监督的环境中发生交易行为,保证合同地位的平等。可以看到,采购人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询价采购质量的提高,影响到政府采购环境的改善,询价采购少不了采购人的积极参与。
集中采购机构是询价采购的组织者,应该站在中间立场上,不偏不倚地维护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忠实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不卑不亢地处理询价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任何采购项目由评委评标,采购中心没有决定权,采购中心是受采购人委托执行政府采购,在征得采购人的同意的前提下,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作出中标信息。
询价采购是特殊的采购方式,在信息公开,项目执行在采购人与所有供应商的监督下,中标结果是清晰的,而且供应商对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第一时间提出来,同时采购中心的采购组织行为是在更在大的社会环境的监督下进行的,自觉接受着社会公众、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中心在询价采购上的代表决定权是授权组织、水到渠成的宣布结果而已。
操作需公正与监督并重
采购中心在组织现场报价时,一定要严格程序,不要因为相对简单的询价项目而放低要求,不能因为关系熟悉而放弃原则。
采购中心作为组织者要严格规范的事项主要有:报价是一次性的,不得更改,供应商要承担报价错误的风险,开标截止时间要严格执行;报价单上的公章必须完整;项目自行修改应作无效报价处理;开标现场要公开所有的报价,报价前有疑问时要与采购人协商一致,统一报价标准,有必要的话,可以现场要求报价人就某些类别进行更改;最低报价现场公布,接受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的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指出来,经采购人认可的报价要当场公布中标事宜,采购人要在汇总的报价单上签字确认,遇到只有两家报价的情况,采购机构不能做主,要由采购人定。
可以看出,整个询价采购程序是在采购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各方密切配合的结果,共同依据的就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合同要约束供需双方
确定单项或者多项的中标人以后,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一般不需要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当然有需要的话可以发布。合同对双方的约束效力是同等的,采购人要克服高高在上的潜意识,验收付款不得携带额外条件,鼓励供应商对于履约过程中发生在采购人身上的故意刁难行为进行反映,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采购人也不要借自己似乎不受监督的权利搞起不正当的交易,一旦这样做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同时,为保证购买物品的质量,采购单位对维保方案和相关凭证要安排专人负责。采购人要做有心人,做好基础性的数据收集工作非常重要,一旦合同出了问题,就能有保障的渠道。
政府采购需要社会投入客观公正的眼光,采购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工作,供应商也要目光远大,注重企业信誉,保证货物质量。
采购人应组织验收
验收环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步骤,这个环节不能走过场。笔者发现有些采购人对于事关大局的验收工作,掉以轻心,或者即使做了也是轻描淡写,这种态度是对询价质量的保证是不负责任的;而有些采购人又走向另一面,借重验收环节搞一些“花边新闻”,如故意为难供应商,提出苛刻条件,迟迟不验收,耽误项目付款等。
正确的组织验收的方法,是依据事实和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实事求是进行公正的验收,符合要求的要确认,履行后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也不姑息迁就,进行正常的处理,退货、调换、维修甚至是处罚,都要有根据。
出现双方理解上的分歧,质量标准性问题,采购中心要进行沟通、协商以及调查处理,有些原则性的问题不能让步,对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问题,采购中心不要介入太深,要给予供需双方充分的沟通空间和时间,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妥善处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良方妙解指定品牌“沉疴”
下一篇:“集中交易”操作需规范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