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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分离”后 监管怎么管

作者:杨国琴 发布于:2008-04-25 17: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管采分离”后,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了新情况、出现了新问题。因此,明晰各方职责定位、不断理顺管采关系,是较好地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保证。笔者认为,在新的管采关系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转变监管理念

  “管采分离”,笔者的解读是:“管”,管自己该管的事情;“采”,要讲规范、讲质量;“分”,找准定位、分清角色;“离”,离中有合,相辅相成。

  财政部门是监管机构,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主体,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角色定位是制定“游戏规则”、维护“游戏规则”的裁判,而不是“游戏玩家”。监管部门的职能是“掌舵”,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是“划桨”,监管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到操作有“法”。
 
  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干好自己该干的事情,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监督管理不仅仅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而是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采购操作职能,是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执行者;分离不等于分家,两者既合理分工,又要加强协调,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了解和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

  在新的采管关系下,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应该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抓检查考核。主要是抓以下八个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规范、到位;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是否规范、到位;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到位;政府采购效益是否体现;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是否获得认可;有没有按照要求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落实到招标文件制定、政府采购评审等环节中;有没有按照要求做好防治商业贿赂工作。

  抓日常监管。主要是抓以下八个环节。采购方式的确定,严格按照苏财购[2007]9号文执行(编者注:作者单位系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采购文件的编制,着重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采购信息的发布,严格按照19号令及省厅有关要求,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和“无锡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评审办法及评标标准透明公开化,要求在招示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及配分等;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管用分离”原则,实行评审专家抽取人、监督人和通知人三分离;评标现场,实行公开招标活动现场监标;项目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监管部门;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抓风险控制。一是完善管理、操作环节各岗位之间相互牵制和监督的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综合管理与项目实施管理相分离,计划与操作相分离,合同见证、验收监督与操作相分离等制度。二是加强采购风险点控制,对采购实施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避免可能出现的采购风险。

  做好投诉处理。做到前期介入,在质疑阶段就跟进,及时化解风险;对供应商投诉,按程序受理,依法取证、处理与决定。

拓展监管手段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监管手段,以适应改革需要。
 
  主要是完善以下监管举措: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完善监控系统,提高电子化监控水平;加强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传统监管方式成效;调动社会力量举报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完善审计、监察、纪检、公证等专业部门监督制度。

培育代理市场

  为克服由于缺乏竞争可能导致的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等弊端,形成健康的、良性竞争的采购市场,建议积极推进采购代理市场建设。一是扩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通过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尽快培育多家规范成熟的社会代理机构;二是通过采购范围和采购项目的逐步放开,培育社会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格局的早日形成;三是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在规范中发展。

  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的方面包括:一是优化管理流程,以网络平台建设为抓手,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化网络化水平;二是强化对采购人的教育和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联络员和监督员队伍;三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四是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及市场行情了解执行能力;五是加强对市(县)、区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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