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国际立法新趋势
作者:孟晔 发布于:2008-04-28 16: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用电子工具代替传统手段来实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的过程。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非常注重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立法,积极探索、规划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以此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
2006年12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暂行通过对1994年WTO《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的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GPA文本(以下简称新协议)。这次修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协议文本在某些方面已过时,落后于当前政府采购的实际发展。修订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发展信息技术和采购方法以符合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世贸组织一向重视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在1994年GPA第24条规定:“为保证本协议不致构成对技术进步的不必要障碍,各缔约方应定期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有关政府采购在使用信息技术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在必要时谈判修改本协议。讨论目的尤其在于保证信息技术的应用能通过透明程序促进公开、非歧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因此,政府采购电子化成为协议修订的一个重点方面,成为新协议备受关注的亮点。
新协议的一个重要核心是考虑了政府采购电子化普遍和日益增长的应用,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系统正日益被电子系统所补充和代替。原协议没有涉及电子化手段的应用,而新协议的序言明确谈到在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中,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化手段的重要性。新协议列举了可以使用电子化手段的情况,内容如下:发布采购制度的普遍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计划公告;发布固定清单;获得招标文件;接标;电子竞标;发布授予合同的结果(如中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的评估和使用的采购方法);协议覆盖合同的必要统计信息报告。
除了承认电子竞标的使用,新协议第14条规定了有关操作的特定规则,规定在报价开始前,必须向每个参与者提供:包括数学公式在内的自动评标方法,基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估标准,并将在报价过程的自动排列和再次排列中被使用;对于所有参与者的投标要素初始评估结果,其合同的授予将以最具优势的投标为基础;所有其他相关信息。
考虑到新协议认可电子化手段的应用,新协议第5条也包含了有关信息技术系统和使用软件的普遍有效性和兼容性的要求。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参与和投标要求的整体性;数据维护确保了电子手段覆盖下的采购行为的可追溯性;此外,新协议还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包括适当的鉴定和信息编码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确保增强电子化手段的使用和缔约方采购制度的完整非常重要。
联合国
联合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先后颁布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1994年)、《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年)等法律法规。随着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公共采购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示范法》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示范法》的不足有了更多的认识。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4年第37届会议决定,结合当前政府采购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示范法》进行增订和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为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共采购法律提供指导。其中电子采购也是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其目的是确保《示范法》赋予所有通信形式以同等地位,从而有利于使用电子采购。
原《示范法》没有将现代信息技术在采购中的应用因素考虑进去。但是,十几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采购技术和效率。贸易法委员会充分认识到这种技术应用的必要性,确认电子通信技术成为改进采购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增订电子政府采购的条款,实现从法律角度保持电子政府采购的确定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检索性和保密性,并确保发送和接收系统的相互兼容性。委员会认为需要制订特殊的规则和标准,并确立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电子采购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通信与“纸质通信”在法律上的“功能等同”;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电子信息发布、电子信息提交、电子签字、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规定必须使用较大众性和普及性的电子通信手段,以防止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通信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在采购中形成部分供应商准入性障碍,从而形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这些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程序的多个方面,如信息公告规则、竞争规则和记录和保存方式等。此外,在新增采购方式方面,委员会决定主要增加“电子竞标”方式的内容与法律规范。委员会认为,电子竞标是一种简单、便捷的采购方式,因此,修订后的《示范法》应当有涉及电子竞标的专门条款。这些条款可以采取一般的授权条款形式,规定使用电子竞标的主要原则、形式,特别是使用电子竞标的条件和限制性措施。同时,讨论竞标的主要竞争目标,如何界定标的物的规格,如何有效防止出现异常低价竞标等问题,并就这类问题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欧盟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定还是电子化的实践,欧盟都走在前列。从1999年开始,欧盟就致力于将已有的政府采购法规进行调整和简化。经过5年多的努力,欧盟终于将原有的四类分别制定的公共采购法合并为两个法规,即公共部门采购指令(2004/18)和公共事业部门采购指令。尽管两个新的公共采购法还需要通过法律层面上的进一步检验,但新法把电子化政府采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不仅为建立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基础之上的现代化采购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以公开、透明和非歧视方式开展电子化采购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为努力建立现代化、更加开放、充分竞争的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防范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欧盟提出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目标: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功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监督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国际性框架。欧盟在新的欧盟政府采购指令法当中对政府采购电子化进行了革命性的规定,全面推进采购电子化。除了要求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作为电子信息发布之外,还从法律角度对政府采购的几个关键程序使用电子技术进行了规定。为了履行新的规则,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把大量的投资用于信息技术系统的建立,涵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根据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立法计划,2005年1月起,全面推动电子商务在欧盟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到2006年1月,现代化信息通讯技术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个阶段,其中一个最重要和引人注目的事件是,从2006年1月开始电子签名在欧盟全体成员国之间合法化。电子签名的应用,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及电子商务等活动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即身份确认问题。200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i2010”电子政府行动计划:加速欧洲电子政府,使所有人受益》(以下简称《电子政府行动计划》),在其发展目标中提出了执行电子采购计划。即各成员国承诺到2010年实现100%或至少50%的采购在线化,预计每年将节省400亿欧元。《电子政府行动计划》将制定出路线图以及可行步骤来实现这些目标。该项工作还将涉及到大规模的跨境采购问题,以及对于公司档案文件的全部电子化处理问题等。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将成为推动公共采购领域飞速发展的巨大动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迅猛,各省已逐步建立起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对电子化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在电子签名、印章和电子投标的法律效力问题方面仍是空白,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缺乏,阻碍了其推广。我国有关部门应重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国际政府采购电子化立法的研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规定,制订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专门法律,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提供法律支撑,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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