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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不要随意拿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8-04-29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政府采购中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在刚刚完成的医疗器械专项设备采购中,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顺序不满意,坚持不签字,软磨硬泡要求采购中心将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带回去看看。采购人执意拿走投标文件,明明知道是在“找茬”,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止,该怎么处理?最终采购中心让其带回去了,并一再强调妥善保管,不要遗失、损毁。事后,采购人拿着从该份投标文件中找出来的好几个细节,声称存在问题,不符合自己提出的采购需求,要求改判其他供应商中标。

  在此,我并不想讨论采购人为何知法违法,关于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更有讨论的价值和意义。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无人质疑,不过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其实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同样属于采购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或许有人会说,《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既然没有条例限制采购人将投标文件带走,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将投标文件带走,采购中心如何能限制采购人的这种行为?

  为此,部分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了规范开标、评标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出台了适用当地的法规条例。如贵州省财政厅两年前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的规定》中规定,“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只能带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副本),在公告期和未发中标通知书前,不得接触供应商和泄露评标结果,违者取消今后参加评审的专家资格和采购人代表资格……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从贵州省出台的规定来看,采购人只能带走副本。个人猜测,如此规定的初衷只在于,方便采购人比照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变,采购人若要更改中标供应商必须提出充足的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更改中标供应商的通知进行公示。在我看来,《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结果要由采购人“签字确认”,但“签字确认”并不是后期审查,其实,采购人只要确认评标供应商名单即可,并不是确认是否是“心仪”的那家供应商,不少采购人将其理解为审查,存在错误。

  在与各地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交流中了解到,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以让采购人带走,但一定要在采购人已经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否则,采购人不能带离开标、评标现场。业内权威专家认为,采购人尽量不要将投标文件带走,因为这样做存在的风险很大,如果投标文件不小心遗失或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出去,很容易引发质疑、投诉,这对采购人而言,也并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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