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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授权为何不同待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4-29 15: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他们公司提交的是代理商授权,我们公司提供的也是代理商授权,可以说我们的商务条件是相等的,那为何我们公司被判无效标,B公司不但没判无效标,最终还中标?”听说和自己所在的公司一样没能提供厂家直接授权的B公司中标后,A公司的产品经理愤怒地给招标公司打去了质疑的电话。

都没厂家授权 一家无效一家中标

  受采购人的委托,2月15日,某招标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招标采购。3月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一个星期后,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H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但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三天,在采购人还没来得及与H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前提下,H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由于自身原因,不得不退出投标”。

  3月21日,采购中心再次发布中标公告——由于H公司退出投标,现由中标候选供应商B公司中标。看到这一公告,A公司的产品经理随即对B公司的授权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B公司只有代理商的授权后,A公司的产品经理非常气愤,立刻向招标公司进行电话质疑。电话质疑无果后,又提出了书面质疑。在A公司的产品经理看来,如果B公司能中标,那自己所在的公司也能中标,因为他们的商务条件是完全相同的。虽然自己所投产品的品牌与B公司不同,但从市场的反映情况看,自己所投产品获得的认可度更高。

  3月26日,招标公司给A公司做出了这样的答复:B公司和贵公司的投标产品不一样,所以你们两家公司的投标没有可比性。B公司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更符合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4月1日,招标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未依法判无效 被责令重新招标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中有这么一条实质性条款——“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商正式授权同意其提供该货物投标的授权函,未按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函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按无效标处理。”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B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而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的投标未作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当地财政局审理投诉认为,该项目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对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B公司未作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鉴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项目的采购违法,责令招标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业界专家提醒,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最好都要求提供厂家直接授权。这样,供货才会有保证。进入评审阶段后,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一视同仁的评价。评审时不能以采购人代表的意志为转移,招标文件应该是评标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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