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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应从满足“必要功能”出发

作者:郑婕 发布于:2008-04-29 16: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政府采购在节能方面发挥作用的功能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政府节能采购清单,清单的出台保障政府采购节能能够按照清单的产品购买。但实际上,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还应从政府采购需求规划做起。具体地说,是要一切从“必要功能”出发。

  从曾经看过的电视节目中得知,香港政府规定政府公务员夏天使用空调,应该定制在25撮氏度以下。媒体称,冷气每调低一度,大约增加5%左右的电能消耗。如果香港夏天室内空调制冷温度都定在25撮氏度,不仅可以减少空调给人体带来的诸多负作用,还可以节省10%以上的全香港空调用电,并且每年减少约25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正因如此,香港政府要求政府公务空调制冷温度应在25度左右。空调制冷的温度有这么多讲究吗,政府是否必要连室内制冷温度也要干涉?还得从“必要功能”说起。

实现节能目标 “必要功能”是根本

  在采购学原理中,“必要功能”是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实现采购科学化必须重点研究的问题。人们不难发现,采购者的采购行为,是基于对不同功能需求产生的。如手表的基本功能是方便、安全、准确提提供时间信息,而采购手表,就是为了获得其相关功能。因此,采购行为首先源于对功能的需求和必要。由于采购者对功能的需求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而其支付能力却相对有限。因此,采购学所阐述的“必要功能”需要从几个方面界定:一是必须是采购者生活或履行某种职责所必须的功能;二是采购者有相应支付能力;三是与获得其他功能与支付成本相比,是“合算”且有效益的。与“必要功能”相对概念,是“不必要功能”。采购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必要功能没有采购,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采购了不必要或过剩功能,会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因此,采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紧扣必要功能,保障生活或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剔除多余、不必要功能,节省采购开支。

  从节能来看,运用“必要功能”概念是最明确、最必要的手段。回到强制空调制冷的问题上来。首先,空调制冷是因为要满足适度气温的功能需要,实践表明,25撮氏度的气温是适合人体的温度,因此,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在气温冷热变化较大时,通过空调适度调节气温已成为多数人生活和工作的需求。其次,由于通过空调制热、制冷都需要能源,过度的制冷、制热必然会增加能源消耗,同样没有必要。其三,政府针对公务使用空调提出要求,是因为公务空调使用是政府行为,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不必要的“冷”、“热”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为纳税人所欢迎。

  实际上,虽然从理论上看采购要围绕“必要功能”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偏离“必要功能”目标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因为政府采购是政府代理纳税人的采购,这种采购如果没有监督,很容易偏离纳税人的“必要”性。事实上,在节能采购方面,政府采购偏离“必要功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为例,如我国一些城市在建设时过度追求“广场效应”,为突现繁华,大街小巷都灯火通明,消耗大量的电力;公务用车本来满足安全行驶的功能就可以,一些地方和部门则盲目追求高档次、大排量,不仅花费了大量采购费用,更会大大增加能源消耗。北京市一项调查显示,48家市、区政府机构2004年人均耗能量、年人均用水量、年人均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明显高于一般居民的消耗。

政府节能采购 从“必要功能”出发

  虽然政府节能采购要从多方面着手,但关键是紧扣“必要功能”,一切从“必要功能”出发,剔除不必要功能,才是减少能源消耗最根本的途径。

  把握“必要功能”定位,在功能分析中实现节能目标 政府节能采购运用“必要功能”法,首先是要确定那些是必要的功能,在保障必要功能的前提下,剔除不必要功能和不必要的能源消耗。以公务汽车采购为例,首先要考察采购的汽车本身是否有必要。西部某个国家级贫困县,年财政入不过1000万元,可仅县财政局就有小汽车近30辆,显然超过了实际需要;其次是考察汽车能源消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当今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动辙就要采购排气量2.0、3.0的高档汽车相比,西方有些国家却规定政府公务使用小汽车排气量不得超过1.4,其能源消耗量会大大减少。

  加强预算控制,在预算环节实现节能目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需要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节能首先要做在预算环节,在预算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涉及节能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进行必要功能分析,保障必要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达成节约能源的目标。

  完善采购方式,在操作过程中实现节能目标 政府节能采购应该贯穿操作实施全过程。在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对于涉及节能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设置能源消耗必要与不必要的评价,并作为决标和授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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