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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废标”为何含义不同

作者:刘梅 发布于:2008-04-29 16: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废标”,不仅困惑了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多年的专家和从业人员,也困惑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工作人员,其表现为:为数不少的人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间将“废标”与“无效标”的概念弄混淆了。

出现混淆的根源

  在政府采购领域,废标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七条,无效标的概念出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六条,然而,不少人由于惯性或为了简便,无效标的概念出现后仍将适用“无效标”的情形用“废标”或“单一废标”来统称,因而,造成概念上的混乱。
 
  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对“废标”的界定不清是另一个根源,在招标投标领域,虽然《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因为某些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的提法,但较《政府采购法》更早出台的一些招标投标方面的管理办法将后来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中类似于“无效标”的情形定义为“废标”,而不少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是由招标投标行业转过来的,由此也导致了“废标”概念的混淆。

  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招标工作可能出现失误,有损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投标人的误会,增加质疑、投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废标”的概念做分析和厘清。

有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 废标分为项目废标和单个投标人废标,项目废标需要重新招标,单个投标人废标则不影响其他投标人。

  观点二 单个投标人废标应叫投标无效或无效标;废标特指整个投标过程,部分招标机构动不动就说把某投标商废了,实际是概念的混淆。

  观点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招标项目不同,“废标”与“无效标”的具体含义也不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废标”的规定有别,则相应的状况使用相应的概念。

  观点四 “废标”一方面是指被废弃的投标,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继续参加评审资格的投标,另一方面指评标委员会评定,将无效的投标废弃。废标处理的对象一定是有效的投标(有效标),这一观点可能代表了多数人的思维习惯。

“废标”的两种词义

  “废”字为形容词,即被废弃的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废”字为动词,即将某标废弃。评标委员会评定被废标,将无效的投标废弃。两种词义的不同,可以引出对废标的概念和评定做较为深入的探讨。

  情形一 “废标”是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属于单个投标人废标。其法律依据主要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

  情形二 “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整个招标过程作废,属于项目废标。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有效标、无效标及合格投标

  谈论废标的过程中涉及了另一个概念:“无效标”,它对厘清“废标”概念也非常必要。“有效标”指的是“有效的投标”,笔者认为,凡是被拆封、被唱了的投标都是有效标,凡是未被拆封、未被唱的投标都是“无效标”。对于无效的投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该拒绝。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接受的都应该是有效的投标。

  投标是一个综合行为,主要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那么,该投标人的投标就是有效的。在这里,“有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和词语。至于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即,是否“合格”,要由评标委员会来评议和裁定。不合格(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可导致投标被拒绝。在这里,“合格”是技术层面上的概念和词语。所以,有效的投标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

  由此可见,多年来招投标领域废标问题的界定不清,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界定不一所引起。“废标”的这一问题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仍亟待完善和统一,招标投标工作还有待规范。

  此外,针对第四种观点,笔者认为,按项目划分来区分有欠妥当,因为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等各项目本身也有相互交叉的地方,按项目的不同来区分废标的含义同样会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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