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追踪报道
作者:周黎洁 发布于:2008-04-30 10: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4月28日,周一,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照常进行。“接到省里转发的文件后,我们就立即着手执行。我们是按自己的理解开展审核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另一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声音是:“我们在等。无论是部里的解释还是省里的具体实施细则,我们都在等。”
他们所说的,是政财政部去年12月27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这份比我国递交加入GPA申请书早一天悄然签发的文件,当时并未引起轩然大波。然而相隔数月,在解读和落实《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争议颇多,书面请示从全国各地“飞”向财政部国库司相关部门。
论证专家该谁请
浙江省目前正在对《管理办法》进行研究,“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我们已经向财政部递交了书面请示。”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我们想找一个好的办法,既让政策不打折扣,又能方便操作。”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压着采购人的采购申请还没有开始审核,他们也在等待省级的实施细则。该处处长赵群力举例说:“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需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这涉及到专家谁请、论证费谁出的问题,还有论证意见的可信度问题。”
论证费由采购人出,业内争议不大。争议在于,一种观点认为,财政部门应该超脱,只要有《专家论证意见》,就可以认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财政部门要严管专家论证环节,虽不能指定专家但可以向采购人推荐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以防采购人随便找个“专家”写论证意见。折衷的做法是,财政部门划定论证专家的条件、资格等,采购人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时将论证专家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资料附在表后,以备查证。
主管部门怎么审核
另一个让财政部门感到棘手的,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操作时遇到两个问题,一是采购人找不到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二是主管部门不敢出具意见。“比如公安系统用来指纹识别的设备,行业主管部门是哪个?”
此外,由于文件是以财政部的名义下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没有收到其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不敢承担责任随意出具意见。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而财政部门怎么有权限去“挡住”这些产品进口呢?因此肯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努力。
“我们已经与市发改委、经贸委、药监局、机电办等较多涉及进口产品审批的部门做好沟通,联合他们一起执行119号文。”这位地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说。
财政部门加紧“补课”
此外,大家认为,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光凭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就通过审核,比如哪些是“鼓励进口产品”或“限制进口产品”。“仅限制进口产品目录,就有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单独发布的等3类大约6批目录。这些资料我们都要掌握,以便核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为《管理办法》的执行,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无疑需要“补课”。
而另一个在业内存在近十年的问题,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又再次被热议。当采购人申请进口的产品即是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又是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的产品时,采购中心究竟有没有招标资质?一位业内专家说,这个问题虽然谁也没有认真追究过,但也发生过采购中心采购的机电产品因手续不全无法入关的情况。
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徐震认为,如果执行得好,《管理办法》对那些国内已经有替代品的产品的发展壮大能起到推动作用。“但是高端设备,不少还依靠进口,所以归根结底还在于民族产业技术自身的发展壮大。”徐震同时指出,以是否通过海关验关入境为标志来界定进口产品,有两个问题需要补充完善,一是像软件这样的知识型产品该如何界定?二是像汽车这样的可分散为零部件进口组装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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