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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时间岂能随意限制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4-30 15: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了解,为了促使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能及时提出提议,不少集中采购机构都会在采购文件中做出时间限制,如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来函、来电、传真或来人形式与我中心联系,逾期我中心将不再受理……答疑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3月21日17:00”(某市政府采购中心3月16日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内容);“如果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事项(如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需求和规格技术指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等)有疑问,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后5天之内提出质疑。否则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受理”;“如果谈判方对于谈判文件有质疑,应当在截止购买日之后的第二天早上9点前提出,推后将不再受理,视同供应商完全接受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类似的规定多了,不少从业人员也就习惯了,对于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也就不会去思考。

  事实上,这些常见于采购文件中的对质疑时间的限制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相符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即便是在采购文件中缩短了这个质疑期限,也不会对供应商起到约束作用。如集中采购机构即使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了“如果谈判方对于谈判文件有质疑,应当在截止购买日之后的第二天早上9点前提出,推后将不再受理”,过了这个截止时间,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一样可以提出质疑,而且集中采购机构一样得受理。

  集中采购机构拒绝受理的,一旦有供应商提起投诉,集中采购机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最近,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因为类似行为遇到了麻烦。据悉,该中心在不久前的竞争性采购中规定“供应商如果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应于购买采购文件后3日内提出,逾期我中心将不予答复”。一家供应商在领取谈判文件的第五天才就“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异议,采购中心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拒绝了供应商的答复。不满采购中心的这一做法,这家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后来,该中心不仅被责令依法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有关责任人还依法被追究了。

  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先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提限制性要求时,更应对相关规定了然于心。没错,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提醒供应商及时进行质疑,并明确质疑有效期,因为不是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都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但时间要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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