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运行机制热议带来的冷思考
作者:郑婕 发布于:2008-05-04 15: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就是要处理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由谁监督、由谁仲裁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是在适合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博采众长建立起来的。但就当前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各地也仍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作为每年的工作重点。然而频频出现在工作报告和大小会议上的政采机制问题到底都存在着哪些主要矛盾,应该如何更好地解决呢?
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非盈利公共事业法人,不得隶属行政机关或与行政机关产生利害关系,这就使机构设置出现了一定难度。由于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究竟如何设置,导致目前设置方法各不相同。有的直接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有的隶属于国资委,有的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对应联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和交流,使各级政府采购机构都成了“孤岛”。同样是集中采购机构,运作方式和职能差别也很大。这种局面的形成,对采购机构的行业规范和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都带来诸多不便。
采购执行主体多元化
采购执行主体多元化直接的后果就是给操作和管理规范化带来了困难。
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自行采购并存,在目前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之间关系复杂、集中采购目录内容不确定、管理部门审批权限过大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采购范围模糊,审批和管理程序与职权变异,管理难度加大,供应商无所适从等实际问题。
职责权限不明确
目前,许多地方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机构与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责任都存在不明确的现象。《政府采购法》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了基本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规定采购人在不歧视的情况下,有权对供应商或采购产品提出特殊要求。但这种特殊要求的权力到什么程度、什么是“歧视”等并不明确。其次,集中采购目录由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但制定目录的依据和责任是什么,也没有确定。再次,集中采购机构是仅仅只有采购权,还是在采购过程中同样对采购有监督管理权,如监督和管理供应商,也没有确定。权责不清,或者有权无责,都会使操作运行中出现问题,甚至出现严重的混乱局面,导致采购人、采购机构及采购管理机构相互之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采购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该继续借鉴国际做法,并总结我国的经验,解决好以上问题。总体来看,理顺机制和管理体制应该在以下几个原则和框架下进行。
规范采购机构设置 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的采购机制模式,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统一规范,包括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管单位、职责、权限及相关人员的编制和职称等。上下级之间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操作管理也应该有对口规范或统一的行业组织,避免相互独立、相互冲突和各行其是。
明晰权责 按照主体明确、职责分明、运行有序的原则,细分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这种划分,明确地确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整个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角色,避免因职责权限不清导致采购过程混乱和采购效果低劣,并且不能分清责任等情况发生。
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巨大,政策性、专业性和利益性都很强。无论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从保障政府采购的实际效果而言,一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的专业队伍,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政府采购也有部分委托社会中介采购机构,但从政府采购的法律性、政策性及利益性的把握来看,政府部门的专业采购队伍仍是不可或缺的。
保证充分竞争性 由于政府采购政策性和技术性强,要使采购实现科学化,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之间保存竞争性同样重要。竞争包括采购机构内部采购人员的执业与操作水平的竞争,集中采购机构与部分中介采购机构的水平和效果竞争等等。同时,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效果考核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的考核,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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