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三):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程序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8-05-10 15: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因特殊情况采购外国产品(整机原装进口)和服务的,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书。
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
二、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财政业务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签署审核意见的,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先组织实施,在该项目开标之前再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补签手续。
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已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尚未下达的项目,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财政部门先按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程序予以审批。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3个工作日内对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采购项目配置和标准进行审核。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审核未通过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交采购人,采购人调整后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同时抄送财政业务主管部门。
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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