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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一):预算管理程序

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8-05-11 16: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程序

  一、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发布。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根据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

  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审批。

  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四、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采购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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