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权责 打好采购前哨战
作者:马盛林 发布于:2008-05-14 13: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五个年头。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壮大,政府采购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涉及的对象主要为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只有当事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顺利完成采购任务。作为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采购人(以下称:预算单位)在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起作十分重要的作用。
积极做好前期准备
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于顺利完成采购任务尤为重要。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首先要落实采购资金,也就是说先有预算再有采购,其次要确定采购需求。因此采购前期准备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需求工作,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采购前期准备做好了,采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落实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了确保采购计划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单位可以制作采购计划表发到各内部使用部门,经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入单位预算计划上报数内,经批准的单位年度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强化采购的计划性、避免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作进一步的采购需求细化方案工作。
明确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要实施采购就一定要搞清楚采购需求,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等应当做采购的前期论证,如对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细化的,可以请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或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不能只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作为需求指标。值得一提的是不合理的过高的技术配置,将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过低的技术配置也不能达到实际使用功能要求,因此采购需求应切合实际。预算单位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后,不应将采购需求初步论证的结果向供应商透露,否则不利于采购过程中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采购结果也未必理想。
稳妥委托代理机构
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现的,在规范的操作下一般均能起到物有所值的采购效果。办理委托采购的事项,预算单位应当将确认好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委托后,会与预算单位进行了解、沟通、核对采购需求,确需作修整的应进一步明确采购要求。
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与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沟通,明确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属于必须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应按照其程序执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竞争最充分的一种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时,首先应该考虑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确定资质条件。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这是确保采购合同有效履行的重要条件,预算单位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设置评定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定标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本身特点和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科学合理地制定,同时也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取得良好采购效果的关键环节。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我们感到没有最好的适合所有采购项目的评定标准。只有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制定最适合项目本身特点的采购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也就是“度身定制”、“量体裁衣”来制定最合理科学的评定标准。政府采购的评定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性价比法。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警惕招标文件存在“隐性门槛”
下一篇:重赏之下有勇夫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