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请吃的鲍鱼拒了好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5-20 15: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他们请我去吃饭,说是吃鲍鱼,我没去,自己去吃了一碗5块钱的拉面就回来了,但我还是非常不安。”日前,一位县城里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说。这位采购中心主任已经拒绝了供应商宴请的鲍鱼大餐,为何还会提心吊胆呢?
不法行为岂能批合法外衣
据这位采购中心主任介绍,不久前,他所在的县领导想要购买某品牌的汽车。该品牌的车在该县并没有经销商,上级市共有三家经销商。但是县长也没有让这三家经销商竞争的想法,因为他不仅确定了购买的品牌,还定了具体的经销商。找采购中心的主任,只是为了让其给自己的不法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而已。
“他让我给他做采购文件,制造政府采购的假象,给他盖章什么的,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我不能不这样做,因为他是我的领导,完全主宰着我的命运。”这位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地说,“更可怕的是,他命令我做的这些事情,出了问题,还只能是我一个人扛,因为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他要求我这样干的。因为他做这些事情时,是叫我去他那里一趟,在他办公室里单独对话的。没有电话录音,没有短信记录,出了问题就是我一个人的问题……”
“供应商请我、请买车的县领导一起去吃鲍鱼,我没敢去,但是不吃也是有问题的。”毕了,这位采购中心主任还半开玩笑半带真地说:“如果我进去了,你要去看我哦。”说实话,听到他的这句话后,心里很不是滋味……
政府采购应该有严格程序
上述所谓的汽车采购中,采购人“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要求采购中心伪造采购文件,为其不法采购穿合法外衣”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夜路走多了早晚遇到鬼
听说这件事情后,业界人士在同情这位采购中心主任的同时,也在责备其违法操作。但更多的人都把矛头指向了采购人——县领导。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抑或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此,有人或许会说,上级领导让采购中心主任办的事情,他不敢说出去,况且还没什么证据。但有不少业界人士却指出,违法行为总会让人忐忑不安,采购中心主任一旦受够了,是会采取行动的,如悄悄对其谈话录音等。县级无法伸冤,他还可以把证据交给上一级执法部门。另外,其他供应商一旦知道内幕,也可能会采取行动。
因此,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心怀不轨、徇私枉法的采购人应该早点舍弃自己的违法念头,撞上墙再回头恐怕就来不及了,这样的例子也不鲜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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