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同时投标有弊端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5-22 11: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投标申请。”对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有供应商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分公司都没有法人资格,为何还要在分公司前面加一个定语?”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这个疑问,笔者认为,负责招标文件制作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有必要对了解“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做出合理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是公司的分支机构;2、具有营业资格;3、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两个特点:1、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控制;2、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相同点是都具有经营资格,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不同点有三:(1)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企业名称不同。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3)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掌握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和定义,就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而对于子公司来说,只要其满足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其他几款的规定,就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最好是禁止子公司和母公司同时参与一个项目投标。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相互勾结的可能性非常大,很容易发生围标串标的情形。最近某单位就公路建设进行招标时,就出现了问题:由于招标采购单位允许母公司和子公司投同一标段,母公司和子公司用同一资质同时投了标。开标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标报价还一个第一、另一个第二。最终,母公司用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时,中标公司还称,招标文件又没限制母公司用子公司的资质投标。后来这个问题就不了了之了。
事实上,既然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不是也联合体的身份出现的。那么,资质就不能共用。因此,采购中心如果允许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投标,至少应在招标文件中提醒: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资质证书必须是投标人本身所具有的,名称保持一致,母公司使用子公司或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证书都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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