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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出路 治本方可祛病

作者:陈聪 发布于:2008-05-22 11: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时常会发现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和采购政策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钳制着政府采购各方面作用的发挥。要完善我国现行的采购制度,广泛地扩大采购规模,就必须从根本上找出“治愈”这些不足的方法。
  
  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实施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计划。其目的就是解决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和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其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
  
  此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在客观上也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可以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因此,将预算做准做实,是各级采购部门都必须认真完成的任务。
  
  严格控制采购实施方式目前,在我国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虽然公开招标成本高,招标周期也长,但是由于公开招标在操作过程中,程序规范严谨、过程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所以从实际工作经验中得出,尤其是在地市级的政府采购相关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采购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优先选择公开招标。
  
  在我国,根据大部分地市的经济状况,预算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预算价值2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等工程项目、预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等项目,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形式。当出现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预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申请采取邀请性招标采购。
  
  就目前来看,在实际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是使用十分广泛的一种采购方式。然而,竞争性谈判虽然具备了采购周期短、价格相对低等优点,但是由于程序的限制,质量难以掌控等问题也会随之而来。所以,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才要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首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立的;其次,技术复杂或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再次,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最后,不能事先计算出预算总额的。而对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最好在相对特殊的状况下才予以使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形式在我国大部分省市区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法制建设与加大宣传并举《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刚刚五个年头,目前在我国许多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从一线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主要应将健全法律法规的重心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的职责;其次,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再次,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办法,及其它对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管理的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验收的实施方案、供应商入围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和制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等。
  
  为更好的做好政府采购,扩大政府采购影响,在加大宣传力度方面,应着重提升全民采购意识、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尤其是地市级的采购机构,要以现代传媒为依托,通过撰写专题文章、举办座谈研讨活动、举办法律培训和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且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政府采购在反腐倡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普及政府采购基本知识,明确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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