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演变史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8-05-26 11: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引言 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我国现行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执行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第13号)。之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各地偶尔会遇到采购的货物属于进口机电产品,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大家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了解和掌握的不够全面,致使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应履行国际招标程序且执行国内招标程序,采购人委托没有获得商务部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中标产品海关不予通关、进口产品高价中标、投标人投诉问题等等。那么,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呢?
世界银行在1980年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即大学发展项目时,便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在我国开展其项目采购与建设活动。在以后的几年里,我国先后利用国际招标完成了许多大型项目的建设和引进。
为了适应国际招标的需要,1984年12月,我国第一家专营国际招标机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国际招标公司成立。随着国际招标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相继成立了国际招标公司。1985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并在八个主要城市建立区域性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进口机电设备全面推行招标采购。之后几年,由于国家陆续对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整合,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主管部门的隶属经历了国家经委--物资部--国家经贸委的变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于1993年10月7日、1993年12月28日联合制发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年第1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4年1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4年1月12日施行。
其主要内容:一是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二是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三是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进口特定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事宜。1998年,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由国家经贸委移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7号)。该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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