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演变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8-05-27 15: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1年2月份,国家经贸委及委管国家局机构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撤销了国家经贸委管的9个国家局,9个国家局下属的机电产品办公室业同时取消。在京的外经贸部原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
2001年4月,外经贸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实施办法》中的操作程序做了部分调整,将逐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机电产品国际招的有关单位可以在网站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送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布等招标业务相关程序。其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和评标结果公示对国内外公开。这项措施标志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向着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严谨、高效科学的方向发展。另外,外经贸部将组织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将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和参加项目的审议工作等。
2001年5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2001]62号)、2001年6月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此外,还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等。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经过改革调整为28个,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国家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自2004年11月份以来,对原对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陆续制发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制发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监总局令2008年第5号);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国家商务部与国家海关总署联合制发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上述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等,构成了我国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体系。对于规范我国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经过近30年的演变,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商务部门是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资格招标机构,方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的要求,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完待续)
进口机电产品如何进行政府采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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