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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 一步都不能省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5-27 15: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俗话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意指但凡世间之事欲速则不达,按程序、按规矩、按条理办事是很重要的,这一道理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同样适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才能有条不紊,反之“走捷径”往往事倍功半,还会节外生枝。
  
  小过失引出了大麻烦

  某采购预算80万元的计算机网络工程招标项目如期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前来投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因该项目是一个包含设备购置、系统集成的项目,为避免工程在实施阶段出现扯皮问题,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如设备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不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应以联合体名义进行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联合体投标的,如缺少符合规定的联合体投标协议,其投标文件无效”。
  
  项目虽不大,但采购单位非常着急,这种急在评标过程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采购人代表对众评审专家说:“请大家抓紧时间,尽快将评审结论拿出来”。评标委员会于是未按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与修改、比较与评价这一正常的程序走下去,而是直奔“主题”,在未完全掌握招标文件各项规定和6份投标文件详情的情况下,就对照评分表上的项目进行打分,也着实忙活了好一阵子,全体评委中午均未休息,在评标现场以盒饭充饥。
  
  眼看着临近尾声,现场监督人员提醒大家再仔细看一遍,并亲自翻阅投标文件,这一看不要紧,发现6家供应商中仅有2家是以独立法人投标的,其余4家均以联合体投标,可这4家联合体投标都没有合格的联合体投标协议,对照招标文件规定,这4家联合体投标应作无效处理,结果只有2家合格投标,按法律规定应予废标。
  
  全体评委顿时傻了眼,白忙了大半天时间,大家这才意识到按程序评审的重要性,按说这样的采购活动可以说在半小时之内就可宣布废标而中止。采购单位的领导要求评委们能否想办法“补救”,勉强凑齐三家以促成这次招标,现场监督人员当即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叫停这次招标采购活动。
  
  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能省

  导致上述案例的出现,原因主要有,一是评审专家缺乏原则性和责任心,且业务不精,专家不专;二是招标采购单位的催促使评委们心慌意乱;三是现场监督人员失察,对评委的纪律要求不严。
  
  案例所描述的现象在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评委拿到评分表格尚未进入角色便立马进行“填空”,仓促行事,加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催促、误导、暗示,一些原则性和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的评审专家便会作出轻率的举动。
  
  案例发生的次日,有供应商投诉称“采购人因其意向的供应商未能中标,故而宣布废标的”,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认为投诉事实不能成立,废标的决定没有问题,但发现评标程序颠倒。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评标全是评委评的,跟我们无关,我们没有参与”。难道代理机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有关各方当从此事中吸取教训。
  
  政府采购评审程序不能随意省略。前一个程序未通过,下一个程序不能进行。不管时间有多紧张,相信评审的时间还是有的,在评审过程中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不能为追求效率而放弃结论的正确性,强调快而准。具体评审工作要按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与修改、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这样的程序“一步一个脚印”走下来,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的问题不能“忽略”,特别的当投标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再进入到后面的评审程序。
  
  评审专家要讲原则、讲学习。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应该说评委的权力还是很大的,评审专家们要加强评审业务知识的学习,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慎用、善用手中掌握的评审权,如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时要独立“阅卷”,耐心工作,负责任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评委们要相互监督,原则问题必须坚持,共性问题可以集体讨论。当出现无效投标和废标情形时,评审专家们绝不能含糊,即便招标单位有什么暗示,该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就作无效投标,该废标就应废标,不能有丝毫弹性,绝不能为迎合采购人而做出蠢事。
  
  采购单位应关注而不干预评审工作。在评标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强调评标纪律,要求评委们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资格性条件和各项实质性要求及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要求评委们在完全吃透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再进入评标程序,要密切关注评委们的言行,督促评委们依法评审,不能以局外人的身份不闻不问,还要注意的是,不管是采购人的领导,还是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为促成采购活动而作出种种暗示以误导评委作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不要催促评委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加强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建立评审执业独立负责制和评审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求评委对自身的评审结论负责,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任机制,打破一聘定终身的做法,要定期举办评审业务培训班,及时更新专家们的业务知识,提高专家们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现场监督工作要真正深入到一线,掌握具体情况,及时纠偏、提醒,制止违规行为,而不能浮于表面,对明显违规的行为不能无动于衷,要毫不客气地批评、警告直至勒令退场,每次评审工作结束时,可对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权力与责任对等的管理机制,招标公告中不但要公布评审专家的姓名,还要公布其工作单位。
  
  组织供应商进行政策学习。案例中导致废标的主要原因是不少供应商对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未能完全掌握,有的尽管有协议,但各方承担的工作和权利义务不明,有的虽是联合体投标,但没有协议,这说明供应商也应认真研究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只有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应对自如,避免犯常识性错误,提高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于实力较强的供应商,可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聘请法律方面和本行业的专业人才组成“专家型”的投标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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