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产品不应考虑任何加分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8-05-28 10: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研究确定评标因素及其评价标准时,就要求其能综合考虑了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只要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采购要求,其采购项目就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此基础上,供应商如果再刻意提供一些‘超出’采购需求的项目或指标等,以此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这样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不予考虑。”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加分的标准无法统一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一些免费服务和赠品,在很多项目招标中,一方面采购人没有这些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各个投标人意向性提供的项目或指标等也是品种繁多、指标各异,即使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可以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也无法给他们进行横向上比较打分。”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主任候永强介绍。
而从采购人角度来说,“超出”其既定采购需求的指标、项目等,基本都是多余或浪费的。众所周知,即使是同类采购项目,其性能也各异,配置的指标也不一样,因而,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之前,一般都要针对自身的职能特点,提出具体的采购需要。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只能按照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代理操作,而供应商也只需响应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即可。
“如果供应商承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时,再刻意提供一些其他附属项目指标或产品功能等,这对采购人来说,就没有必要,也是一种浪费行为。因而,就没有必要将这些指标项目作为竞争力因素进行考虑。”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李志君认为。
不接受投标人提供赠品
“考虑到要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在一般的项目招标中都不接受投标人提供免费赠品和耗材,否则,在评标环节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采购各方的情绪。”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董利君介绍。
“我们虽然没有明确投标人不得免费提供赠品这样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方提供了,我们也不会有任何的加分考虑,要送我们也不拦着,只是不会影响到评分结果”。 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主任候永强介绍。
相对来说,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更倾向于接受实际的折扣,如果供应商真的有诚意做出让利,那么摆在明面上的折扣更加具有说服力。
辨证对待“超出”采购需求
“超出采购需求的情况有很多种,对于那种刻意通过一些附赠产品而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的行为,我们是坚决抵制的,另一方面,任何一个采购人在获得同一采购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供应商能给予的优惠条件和产品的功能自然是越多越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一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各采购单位应客观对待供应商‘超出’采购需求的情况,他举例说,比如资质更优、技术更先进、能够很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且在价格等各种环节考察相等的条件下,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应该得到鼓励。至于免费的附赠产品,该负责人说“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采购单位无须刻意区别对待,只不过不应该考虑任何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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