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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 别拿赠品说话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8-05-28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超出’采购需求,这种现象在IT、医疗类采购项目中比较常见,比如采购人采购电脑设备时,虽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中并未涉及到耳机或小型音响等,但供应商在提供电脑设备时,就承诺无条件奉送这些附属设备等。以迎合采购人的消费心态,变相提升其产品竞争力。”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李志君介绍。
  
  事实上,采购人在采购任何项目时,一般都会针对其职能的特殊需求,对其采购项目的硬件设置、功能、软件配置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采购需求,并针对这些特殊需求进行有目的性地采购,而供应商也只需响应采购人提出的这些采购需求即可。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人为了变相提高其产品竞争力,以吸引采购人的注意力,就在产品或项目上附加了一些“超出”采购人需求的功能或用途。
  
  赠品是最显着的表现形式

  记者从各采购代理机构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在一些非评标因素方面的指标值,都有超出采购人需求的现象。而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资质资格指标值超出需求、提供特殊或附加的服务项目、附赠‘赠品’或其他形式的纪念品。
  
  资质资格指标值超出需求一般的情况是,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和资质等指标值,“超出”采购人或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采购某些项目,总会要求相应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或最起码的资格条件或资质要求。如,对一些建筑工程采购项目来说,有的就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三级以上的资质,有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实力,如,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等。而对采购人提出的这些起码要求,有的供应商不仅满足了,而且还远远超出了采购人的这些需求。如,有的投标人具备建筑一级资质,有的注册资本金远远超出5000万等。
  
  另外,在采购需求的售后服务项目之外,投标人还承诺免费提供一些特殊的或附加的服务项目。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时,还作出了一些超出采购人需求的售后服务项目。如,在采购人采购一批教学电脑设备时,考虑到学生使用电脑容易损坏硬件设施及软件程序等现实问题,有的供应商就额外承诺每月为采购人上门免费维护电脑一次,当计算机出现软件运行障碍时,也及时给予排查问题,甚至于重新安装软件等。
  
  最显着的特征莫过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中标,将附送一些“赠品”或其他形式的纪念品。比如采购人在采购电脑设备时,就承诺无条件奉送耳机、音响设备、或者鼠标垫之类这些超出采购人需求的附属设备等。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让采购人更加适用方便,他们的“赠品”还不确定具体的品牌、品种,而是任由采购人或消费者挑选赠送的物品或品牌等,变相提升其产品的竞争力。
  
  附赠加分不利于公平竞争

  “既然都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那么为什么不选这家赠送我们设备的这家了,我们建议在评分这个环节应该给予一定的加分”。记者从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人员采访中了解到,持这种态度的采购人不少,而据记者了解,在一些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也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将这种“超出”采购需求,赠送赠品的非评分因素的指标值视同竞争力因素进行“适当”的考虑。
  
  “这种做法很容易产生不公正,试想一下,如果默许将供应商提供的超出采购人需求的产品功能、服务、附件等,都视为投标竞争力的一部分,那么首先对于那些没有提供这种附加服务或赠品的供应商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人家会说,‘我们也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啊,如果知道这些能够加分,那我们肯定也能做出这样的承诺’。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今后所有的供应商人都会在响应采购人需求的同时,‘积极探索’采购人的其他需求。在不增加大额成本的情况下,尽量装配一些‘额外’的附件,或‘开发’一些额外的功能来获取额外的加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介绍。
  
  “这样做也容易弱化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从而有可能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另外,对于那些遭受了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来说,其对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也将随之而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而在众多供应商参与的情况,就离不开相互的激烈竞争,而这样的竞争如果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对于他们来说,也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力”。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主任候永强认为。
  
  附赠加分违反了法定原则

  不仅是容易导致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将“超出”采购需求的指标或项目变相在评标时进行加分,也违反了法定的“评标”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明确将采购代理机构在标书评审中使用的“评标方法”等内容列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之一,要求具体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供应商投标之前就必须要明确告知供应商。
  
  同时,在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另外,在《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五条中还明确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如果把那些投标人附送给采购人的“超出”采购需求的指标项目等在标书评审中也考虑加分,那就明显改变了招标文件中原本规定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

  附赠产品不应考虑任何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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