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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电 如何进行政采(三)■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8-05-28 10: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二、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围满足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纳入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且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人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核准。
  
  三、商务部的七项规范性要求为了规范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管理,商务部相继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规定,相继对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提出了七项规范性要求:
  
  (一)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资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三)标书发售前应聘请专家审核。为解决招标机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技术指标不准确、不能全部满足三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商务部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招标文件发售前聘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征求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将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专家审核修改后并通过招标网备案的招标文件方能出售。
  
  (四)国家海关凭商务部门颁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发票、完税或免税证明、装箱单、原产地证等资料办理进口机电产品的通关手续。属于国际招标投标范围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人按照商务部规定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履行了招标投标相关手续,招标结果产生后,采购人向所在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其中属特定产品的,采购人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颁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在进口环节,国家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完税或免税证明、装箱单、原产地证等资料办理通关手续。属于国际招标投标范围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人未按照商务部规定、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履行招标投标相关手续,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颁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未获得相关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国家海关将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五)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及质疑。一是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二是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引起的供应商质疑处理,由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招投标大部分环节及审批基本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完成。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从采购“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抽取、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公告的发布、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基本上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传、下发、生成、记录、备案。
  
  (七)经商务部门批准,投标人不足三家可评标。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招标机构继续进行评标。
  
  (2)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此外,采购人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还应委托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全权代理办理相关进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获得商务部门公布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书》。
  
  这就是说,采购人采购的进口机电产品纳入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且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人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还应委托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结算)、报关、运输、保险、验收(采购人、中标人、外贸公司三方同时参加),受托公司收取一定的外贸代理费。采购人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与外贸公司进行结算,采购人全权委托外贸公司与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外贸公司全权委托期间,大部分环节采购人一直参与其中,外贸公司负责将有关内容、资料随时抄送、通知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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