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制度 解决政采顽疾
作者:杨培钅监 发布于:2008-06-02 13: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有利于减少公共部门资金使用中的腐败现象、推进廉政建设。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日益深入,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根据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目标和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应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问题有待解决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实现了大幅增长,但范围也主要集中于计算机、汽车等少数通用商品,工程采购所占比重较低。政府采购对财政支出的控制作用还不明显、资金节约率有待提高;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也远未体现出来。
其次,政府采购工作受空间制约。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中央和地方之间、各地之间政府采购工作进展不平衡.地方政府采购的发展快于中央,沿海地区快于内陆边远地区。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于竞标,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再次,政府采购知识普及程度不高、基础信息资源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各地对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宣传普及不够。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供应商库、专家库、资料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缺乏熟悉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采购管理和技术人员。
最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活动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而且一些地方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的部门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
此外,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的不规范也影响着采购制度的健全。许多地方目前还存在着信息公布不充分,政府采购透明度不高的情况,网络资源使用不积极。
积极找寻对策
首先,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我国在政府采购的法律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进,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反映出来,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加快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政府采购法》是一个全局性的指导法律,要建立完善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虽已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很不完善。对供应商准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专家登记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都需要做出具体规定。在政府采购的强制性法律和规章之外还要相应制定一些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例如:制定政府采购指南,详细介绍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范本,对招标邀请书、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表、资格证明文件等制定统一的格式,使采购文件标准化、规范化,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法规的统一性。要重视和处理好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对现有的政府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采取相应处理方式;对经过政府采购的实践检验,并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现行法律、法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时,要严格审核和修订其他经济和行政法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问题的条款,研究它同现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定是否符合,从而提出修改条款的意见,防止政出多门。
其次, 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引导、管理和监督,我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的设立应为三级管理机构。以中央政府为主,在最高一级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建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通过仲裁予以解决。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可以由各级法院来担当,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再次,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在推行政府采购的初始阶段,确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
通过严格政府采购程序强化监督机制。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应通过招标,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地进行,使每一个程序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
通过市场机制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约。针对供应商可能会在招标中承诺提供优质产品,而在供应时以低质量的产品代替等问题,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加强对供应商即政府采购招标主体的监督,保证采购使用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增强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提供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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