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人行为如何规范

作者:戴宝俊 发布于:2008-06-10 10: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之一,在建筑业僧多粥少的条件下,招标人有着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大多数表现为政府部门或政府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实力,往往使某些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难以正确处理好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相关法律主体关系,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如何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尤其是国有投资建设主体招标人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已经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
  
  不规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一般有几下几种。首先,任意提高潜在投标人入围门坎,通过提高资质等级、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相匹配业绩要求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其次,在确定评标、定标办法时向意中人倾斜,大幅度提高内定中标人相应条件的得分权重,以重视之名行干预之实,诱导评委向招标人意向靠拢。最后,在工程量清单中充斥大量“甲供材、暂估价”,或“乙供甲定材”指定品牌,规避招投标。此外,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人为制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用签证调控竣工结算,使原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的中标价有名无实。
  
  规范招标人行为的应对措施
  
  首先,建立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责任体系,打造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行为的环境,让招标人在有效监督下充分行使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力。应该肯定,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已经作了法律规定。但是,鉴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加之由于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的特殊性,可以通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文件建立招标人责任体系,严格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招标人责任体系应尽量细化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条款,明确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一把手个人决策禁区和招标人一把手不得以业主代表身份或其他任何身份担任评委的回避制度,同时应当适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考评考核机制,严肃党纪政纪,落实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违法违纪过错查处和责任追究制。
  
  其次,堵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滥用权力等行为不规范的漏洞。扩大信息发布面,保证潜在投标人有满足编制投标文件的足够时间。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在技术标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标准,控减施工企业总承包的虚高利润。凡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员会成员时,一定要严格坚持条件,当招标人无符合条件人选时,必须倡导业主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减少评标过程中业主代表的人为干预。凡以暂估价、甲供材等形式进入总承包价的工程、货物项目,必须将暂定价、甲供材相关内容列入中标结果公示,无论是甲供材、暂估价,还是小型附属工程,达到入场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入场交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变更、竣工结算和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招投标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责。
  
  再次,积极倡导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打造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从招投标活动中淡出的空间,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推动和促进防腐反腐和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