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指定品牌开“药方”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8-06-12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采购人指定品牌被明令禁止,但是采取各种方式或明或暗违规的采购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阳光工程”抹了黑。基于此,为治愈“指定品牌”这一顽疾开方拿药,是非常有必要的。
指定品牌有可乘之机
采购标准缺失。我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迄今为止,没有界定规范的采购标准,导致不同品牌的产品无法比较无法选优。因而,采购人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没有采购标准这个统一的“公平秤”,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凭采购实际经验,或是根据某种产品的质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售后服务要求为基准来采购,致使供应商无法站在同一起跑线,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成必然结果。
歧视排斥潜在的供应商。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资格审查时以特定的供应商为尺度,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给其“吃定心丸”,照顾“老关系”,“我爱谁就要谁”,将众多的供应商拒之门外,使之望而却步,缺乏公平竞争,而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之后,与中标成交商进行协商谈判,要求给意中人--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转包,恶意歧视、排斥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听之任之。就采购实践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为采购人竭诚服务,办理采购事宜,受采购人就是“上帝”的思想束缚而处于弱势地位,在采购的过程中被采购人“牵着鼻子走”,“拿采购人的话当圣旨”,通常“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因而,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视而不见,实质上也成了采购人意志的执行者。
监管部门失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指定的供应商,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正因为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不严格执法,不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致使采购人对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堂而皇之地指定品牌采购。
协议供货商行方便。如今各地协议供货制度逐步推广,日常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通常是在协议供应商当中询价采购所需要的货物或服务。这就给采购人与“意中人”--某个供应商串通一气的机会,以询价为“幌子”掩人耳目,默许由某个供应商自邀另外几家供应商参与询价,私下“君子协定”,合伙编制虚假询价单来蒙混过关,以达到指定品牌采购的最终目的。
用好“四关”药方治愈顽疾
把好采购预算编制关。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订各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并告知所有采购人,以公平合理的采购标准构建统一的采购平台,给所有供应商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另一方面对各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加以统一审核,看是否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严禁指定品牌采购的行为,增强预算约束力,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把好资格审查监督关。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敦促采购人以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态度把住供应商的“入门”关,重点审查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客观公正地对待各个品牌的公共产品,同一个品牌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只能是惟一,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多个品牌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防止供应商串标、围标、抬标,防止采购人指定品牌,资格审查设门槛的行为。
把好合同履约验收关。要把住采购资金从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关头,依据采购合同,加强监督检查,看采购人是否与供应商串通合谋,指定品牌采购,是否经过公开的采购程序,同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过程中履行好采购执行职责,建立采购人不良行为举报制度,对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坚决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对杜绝指定品牌等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真正地彰显政府采购“阳光”。
把好采购结果公示关。要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结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等,使多个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情况一目了然,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地遏制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从而保护好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如何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