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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就是“游戏规则”?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6-12 11: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有些人偏执地认为招标文件就是“游戏规则”,不管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符甚至是违法的内容,都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服从,即使是面对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投诉,他们也自以为是、决不妥协。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要确保整个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必须首先把功夫用在招标文件上。
  
  标书制作须合法公允
  
  招标采购单位制作招标文件时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允性,特别是在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及标准等重要内容上尤其要注意,不得出现限制性、倾向性、违法性条款。
  
  不能随意拔高供应商准入资格,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要与项目的性质、规模相匹配,一般情况不要设置特殊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特殊资格条件的要降低门槛,保证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性。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要考虑大多数供应商的能力,避免出现一些供应商难以保障的售后要求,以免影响公平竞争,采购人在确定售后服务要求时不能一厢情愿,要认真研究厂商的三包承诺。
  
  不能以恫吓性的违约责任吓阻供应商,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履约要求极其苛刻,供应商响应数量不足往往是慑于招标文件中的违约责任,如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和法律的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不能变相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必然导致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高价中标几乎不可避免,并很有可能造成陪标现象,招标文件中所列产品的具体配置不得依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订造”。
  
  对于工程类招标项目应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评标方法及具体的标准,对于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设置评标方法及标准,在具体的评标方法的使用上要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千篇一律地使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同时要严格控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评委基于个人目的而作出不负责任的评审结论。
  
  付款方式要力求合理以免增加资金利息负担,让供应商觉得无利可图。目前,分期付款是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但要注意首付的比例不宜过低、付款的周期不宜过长,采购人为保证质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可以理解,但这种付款方式势必会加大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
  
  不得将制造商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准入的“前置条件”。一些货物类招标文件中通常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取得设备的制造商授权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某一项目,制造商往往会优先授权数量极少的经销商来代理,如果招标采购方将“授权书”列为投标的必备文件,则可能将众多无法得到授权的供应商排斥在外。
  
  在论证中不断完善
  
  招标文件制作初步完成后并不等于大功告成,其充其量只是一个“半成品”,只有经过多方论证后,才能作为“制成品”对外发售,在发售过程中还要不断修正。
  
  一份内容合理的招标文件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招标文件则极可能“藏污纳垢”,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招标文件是否公允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可能性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招标文件论证机制。
  
  在内容上,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
  
  在方法上,具体论证时应采取三个方面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由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其次,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挑毛病”,一方面要在售标前论证,在招标文件正式公开前应广泛征求不确定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的初稿可发布在媒体上;另一方面要在招标出售过程中修正,在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最后,由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论证”,技术专家应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与招标采购单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问题纠正不以时间为限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只有法律规定才是“游戏规则”,招标文件中任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都应得到彻底纠正,开标前应允许供应商质疑并作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中标结果确定后应允许未中标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如认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之处,应依法作出处理。
  
  笔者认为,只要招标文件存在问题,不论在何时被发现,都应得到彻底纠正,且惩治违规采购行为可突破时间束缚,尽管相关法规规定供应商投诉有一定的时效性。监管机关要加大招标文件的事前审核力度和事后投诉处理的力度,违规必究,如果因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违法性条款而导致废标的必须修改后重新招标,以防以此来规避公开招标。
  
  目前,不少地方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建立了招标文件备案制度,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应注意的是不能一“备”了之,要认真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招标采购单位“带病招标”。监管部门还要高度重视并保护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权利。要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如认定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方面有限制性或倾向性条款的、在具体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上违反国家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都要坚决纠正,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之,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不是“游戏”,招标文件更不等于“游戏规则”,只有法律规定才是真正的、惟一的、必须恪守的准则。这一点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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