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能否承担双重角色
作者:黄明锦 发布于:2008-06-17 16: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依法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如何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采购面临的形势和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操作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理解不尽一致。
最近,某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某单位智能化和安防采购项目时,依照程序审核评审专家证件,发现专家组成来自同一系统(为计算机监控系统主管部门)的占有四票(专家组成委员会为五票)。其中,业主委托该系统的相关负责人为业主代表(以下简称为被委托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原则上评审专家不宜在同一单位或系统产生的惯例向监管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监管部门收到这情况反映后,判断既然该业主单位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才,那么极有可能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即标前阶段),聘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的需求方案和标书的撰写等咨询工作。
经监管部门多方面了解,证实被委托人曾在项目开标前以专家的身份参与过该项目的论证和咨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业主取消与被委托人的代理关系,依法重新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业主代表。
最初,业主方面反映较为强烈,要求监管部门正式行文下达取消业主与被委托人的委托书,最后经监管部门和政府集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耐心说服解释,业主单位基本认可了监管部门的意见,本以为项目到此可以按规定程序走下去。不料,在请被委托人走出评标场所时,被委托人节外生枝,提出依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委托人是作为业主代表的身份而不是专家身份代理业主参与评标,并扬言如不按委托书执行,将对业主、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乃至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顾问也认可这一说法。监管部门面临被告上法庭的可能,法律风险在上升,但监管部门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和本意是公开、公平、公正。既然业主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委托专家参与该项目的技术需求论证,标书的编定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无可厚非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被委托的专家应按权力制约的原则来聘请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即对采购方案、标书的制定、评标、定标和履约验收实行三权(制定权、决定权和验收权)分离的原则,以确保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的实现。从具体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来看,应全面系统地理解相关规定,而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采购单位、被委托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认为,被委托人是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接受采购人委托参与评标的,而不是以专家的身份接受委托评标,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据了解,被委托人为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处室负责人,正因为负有该采购项目的立项权、验收权,业主出于为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的目的,才聘请其担任咨询、评标专家。因此,被委托人不仅具备专家身份和业主代表的双重身份。同时,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的负责人手中还握有验收的生杀大权,其公正性应该受到质疑,违反了财政部的18号令四十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被人们喻为专家采购。因此,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客观、公正的身份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认为评审专家不能以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的双重身份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议在下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应相应增加这方面的约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能承担业主、专家双重身份。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采应体现“低价优先”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