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6-20 15: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都反映他们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有的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性能”较好,有的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服务”较周全,有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在“技术”上优胜一筹等。可以说,在性能、服务、技术等指标上大家的投标值都不一样,但是,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评审后,却还是以性能、服务、技术“同等”为由,作出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标结果,这是广大的供应商所不能接受的,于是不断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甚至发生上访事件等。对此,笔者认为,这些完全是对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没有正确理解而造成的。
一、优先采购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法规规定,凡被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参与投标的几种产品在“性能、服务、技术”等方面处于“同等”的情况下,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优先”采购这些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一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旨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以有效促进和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当然,从这些政策规定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节能或环保产品被“优先”采购并不是“无条件”地强制采购的,而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只有在具体的竞标过程中,几种产品在“性能、服务、技术”等方面处于“同等”的状态下,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优越性才能“凸显”出来,才能享受到被优先采购的政策优惠。否则,如果不存在或丧失这个前提条件,就不能“无条件”地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
二、实际工作中对优先采购“前提条件”的错误理解
我们从上面可以看出,优先采购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各投标人在采购项目的“性能、服务、技术”等指标方面都处于“同等”的状态。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都认为,只要大家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采购项目在性能、服务或技术等指标方面出现“互不相同”的情况下,那就说明产品的“性能、服务、技术”就是处于不“同等”的状态,节能产品被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而从客观上讲,对任何采购项目来说,无论有多少个供应商前来投标,他们所提供的项目在性能、服务或技术等方面相互之间“不约而同”地出现“同等”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如按此思路来理解,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就将永远不会存在或发生,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将永远得不到优先采购。
三、对优先采购“提前条件”造成误解的根本原因
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对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在“技术、性能、服务”等指标均处于“同等”的情形下,采购人必须要优先采购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而对技术、性能、服务等如此众多的指标都处于“同等”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这种“同等”的情形并不是在各个投标人之间相互“比较”而处于“同等”的状态,而是相对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来比较的,这个比较的基础或标准不能发生偏差,否则不仅无法达到比较结果,还会误导了有关方面。事实上,优先采购的前提条件只是将投标人的投标结果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相比较,如果投标人投标时作出的服务承诺、拟提供的产品性能或技术等都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那么,就可以说明各个供应商在“技术、性能、服务”等指标方面就是处于“同等”的情形下,在这种“同等”的情形下,即使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或技术等再优越,或所提供的指标值大大地超出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等,这些超出采购人需求的指标或功能都不作为竞争力来考虑,而都会被认定为满足了采购人的需求而处于“同等”的竞争状态。
四、避免优先采购政策丧失实施前提的有效措施
1、要对相关采购政策进行深入彻底的贯彻和宣传,增强其可操作性,避免造成各种误解。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突出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地贯彻宣传,特别是对其中的核心条款,如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等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贯彻宣传,对其中难以理解或容易造成误解的部分,更是要重点加强讲解和宣传,以切实增强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可操作性。
2、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拒绝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舞弊行为。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是政府采购的一大政策功能,各地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认真遵守执行,而对不能严格落实这项政策功能的采购人等,相关的规定中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处分意见,可以依法取消采购结果、可以依法处置涉嫌舞弊行为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等。对此,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切实为节能环保政策功能的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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