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采监督 确保治淮“三安全”
作者:蔡磊 发布于:2008-07-17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3年淮河大水之后,国务院治淮工作会议要求在2007年底基本建成治淮19项骨干工程,同时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以下简称“三安全”)。加快治淮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资金巨大。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治淮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成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以下简称“淮委”)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确保治淮建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淮委充分认识到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结合监察和审计合署办公的工作体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促进治淮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政府采购的监察审计监督
在政府采购中,监督检查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全程监督的一种体制,它是由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供应商投诉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等一系列制度组成的监督机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是监察和审计机关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察审计监督,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政采监察审计监督的实践
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高、效益好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淮委结合治淮工程建设实际,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重点和环节,建立健全监察审计监督体系,丰富监督形式和方法,完善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淮委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纳入监察审计监督工作重点
政府采购的监督是淮委监察审计监督的重点之一。淮委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都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提出具体要求。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审计监督工作要点和治淮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中均强调将政府采购监督作为年度监察审计监督重点任务,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各个监督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形成监督检查工作的整体合力,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中,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也被列为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还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加强全过程监察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环节,都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程序,都应受到跟踪监督。淮委不断完善对政府采购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察审计监督体系。实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结果备案制,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完善现场监察报告存档制度,注重对政府采购实施的事后监督检查,努力扩大监察监督范围、广度和深度,增强监察审计监督效果和质量。同时还建立多种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明确投诉受理责任部门,保证投诉渠道畅通,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有效投诉,促进对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
完全依靠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并不能完全实现监督目标。为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淮委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从规划计划、建设管理、财务经济、人事劳动教育、政策法规等部门选聘一批业务能力强、素质高、品德优的特邀监察员,吸收到政府采购专项执法监察、审计调查等专项检查和日查监督检查中来,及时听取特邀监察员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从不同角度,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全覆盖式监督,形成良好的监督循环机制,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监督的广度。
丰富监察审计监督形式和方法
执法监察和审计调查是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实践和探索,淮委努力丰富政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的形式和方法,逐步完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近年来,淮委先后组织多次对委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执法监察和审计调查,并延伸到基层水管单位,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的运行机制、制度和体制等的监察审计监督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依法行使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等职能,查找和发现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整改,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
加强监督体制和机制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的监察审计监督,必须立足长远,加强监督长效机制建设。近年来,淮委政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式进一步规范,明确淮委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和职责;利用各种形式,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建立监察审计监督专家库,适当利用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还制定实施了《治淮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淮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淮委招标投标监察工作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较为完整、科学的组织结合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为淮委政府采购的顺利、规范开展奠定了基础。
加强政采监督若干问题的探讨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深入阶段,对其进行监察审计监督管理仍难以完全到位。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就政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理顺整体监督体制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都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从事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但对各自监督具体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各种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不够清晰、明确,实际工作中,各个监督部门职能有时会出现交叉,协调不足,造成重复监督、多头监督、监督真空等现象。所以,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制度,研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明确和规范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重点、方式和方法等,协调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各项监督体制,增强整体实效,加强整理合力,形成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立体式监督制约机制,有效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健康开展。
增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监察审计监督的深度、质量和效果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程序性强,只有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方位,在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才能更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监察、审计部门将政府采购监督片面理解为现场监督,而实际上,大量的腐败行为或违法乱纪问题都发生在现场之外,如果一味强调实施现场监督,就会形成监督的盲点,从而直接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监察审计监督的深度、质量和效果。所以,作为监察、审计部门应树立全过程监督的理念,走出误区,扩大监督范围和广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加快政府采购监督信息化建设
随着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现阶段,监督信息化建设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应不断创新政府采购监督信息化方式,逐步形成网络采购公开竞价、自动报价和竞标,形成高度透明的政府采购行为自动监督机制,同时,各个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文件备案、信息公告、专家抽取、评标情况、中标结果、交易流程、合同备案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合谋腐败的风险和概率。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监督方面,应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形成立体式的监督合力,使政府采购在范围不断延伸、层次不断上升、效益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滋生与蔓延,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本文获一等奖,本报略作删节。作者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 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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