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督 确保“阳光”
作者:王俊岗 发布于:2008-07-18 10: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而其之所以具有“阳光工程”的“防腐功能”,根本原因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的制度架构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有权机关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
采购主体症结
由于机制漏洞的存在和不正当利益的诱惑,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之间,特别是供应商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有可能滋生不正当关系,影响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导致腐败产生。具体表现有:一、采购人有意无意地将采购信息提前透露给供应商;有选择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拒签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到期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等。二、集中采购机构将不应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与供应商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公开;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有选择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以个人好恶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出具不适当意见,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有关细节情况等。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应该透露出去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非法干预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对采购事项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违法违规做出处理等。五、供应商不严格遵守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保持不正当联系违规操作,扰乱正常秩序等。
采购流程症结
最佳控制效果源自对采购流程进行的全面、科学、准确的分析,也是进一步找准关键控制点之所在的基本前提。由于政府采购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同,症结所在与问题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计划编制与项目启动阶段。采购人对其内部具体用户部门的真正需求、本部门的整体资产管理等情况不了解,任由用户部门自行上报其需求数量和品目等,因而可能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采购需求。
需求描述阶段。采购人在立项、申报采购项目时,不顾实际需要,盲目追求品牌,造成“不求最好,但求最贵”现象屡见不鲜。
选择代理机构阶段。采购人不按照规定将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部门代理,而是擅自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而某些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则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尽量迎合采购人的喜好以及满足其对产品的倾向性,投其所好,谋取采购代理权。
编制采购文件阶段。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供应商往往会主动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尽量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受专业知识所限,采购人也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及咨询服务。这种双方的结合,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对称,先入为主形成采购人的偏好,影响了采购的公平,为“权利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
采购信息公开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使某一供应商中标,将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但把其具体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某一供应商;或者将采购信息给希望中标的供应商,而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评审阶段。代理机构有选择性地抽取专家,谁“听话”,就选谁;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能以倾向性意见误导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标准不公开或有失公正;评审专家的权利缺乏有效制约机制,随意性过大。
合同签订阶段。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故意拖延,不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中标人以其投标书有误报价过低而无法实施,或者要求追加费用等理由,要挟采购人毁约或者承担不合理费用等。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采购审批阶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正常或违法现象,限于专业知识、法律意识、经验和人手等方面的原因而没有发现等。
对策探索
综合以上分析,政府采购活动或多或少地偏离了预定轨道,“阳光下”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一些“乌云”。究其原因,关键的一点就在于采购权力并没实现真正的分散制衡。政府机关包括其内部的具体工作部门只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和“监督员”,甚至更“多员化”,形成“采、管、监”相对分离的政府采购机制,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制约的目的,形成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良性循环。
在政策法规层面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同时将现有各规章进行必要的整合,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实施过程中的无所适从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
在运行机制上,财政部、采购中心、采购人等各方面应切实做到采购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机构分离、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完善机构,充实人员,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加大对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和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各监督主体密切合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综合监督检查与纪律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政府采购执法监察力度,同时加大对相关机关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进而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监督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监察机关要保持与有关部门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规定、文件。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策指导,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进展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教育,拥有良好的个人综合素质及荣誉感,而且要求采购人员要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敏锐的目光和熟练的专业技术,同时对采购人员不断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其驾驭采购活动的能力。
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在采购人、集中采购部门内部,要建立、完善内控制度,要做好分工,要将前期的计划与需求制定工作、中期的评审组织与后期的合同、验收等工作岗位分离开来,并且全程贯穿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实行链条化管理、相互制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核心是避免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独自享有决策权。
(本文获二等奖,本报略有删节。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定点采购也应立体监控
下一篇:从严监管才能提升供应商竞争力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