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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存在五大问题

作者:宋芳云  宋列宁 发布于:2008-07-22 15: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由于其价格、合同、验收情况、售后服务等信息都在网上公开,应该说它是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一种采购形式。自2004年在中央基层单位全面推行以来,为国家的资金节约、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使用、纠正歪风邪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采购方式适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使购买单位的任何人都可以监督采购经办人,部分避讳了购货单位的采购经办人拿回扣的嫌疑,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总之,协议供货形式的政府采购其发挥的作用及优点是以前任何一种采购形式都无以伦比的。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尽管协议采购带给较大益处,受环境的影响也不例外,笔者就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个别问题阐述愚见。
  
  网页更新速度跟不上市场的变化

  
  特别是电子产品及数码产品的市场格价变化过快,遇同类产品价格上涨时,供应商不愿供货,虽然只要采购人投诉,供应商就必需按规定供货,但现实情况往往使采购人无法判断是否供应商不愿供货。例如采购人按网上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供应商,如果供应商不愿供应,就会以没有货或者网上挂的是以前招标的信息等为借口逃避不供货责任。有的供应商也很坦然地向采购人诉苦,以中标的价格过低为由博得采购人的同情。
  
  遇同类产品价格下跌时,采购人(特别是边远地区)购买数量较少的产品时,一般都以网上的中标价成交,很难以市场价成交。这样采购人似乎没有享受到政府采购行为所应享受的价格优惠,反而像给经销商办了一件好事,使他们堂而皇之的将自己的产品以较高的价格卖给政府部门。同时让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可能蒙受吃回扣的不白之冤。
  
  有时供应商的联系人早就离开了,结果网上还挂这个联系人,给采购人造成尴尬和不便,可以给供应商部分权限使他们能及时更正其与采购人沟通的重要信息,以便双方更好的合作。
  
  除节能及环保产品外,个别产品的价格比市场上高
  
  例如移动硬盘,政府采购渠道与市场上出售的没有两样,但价格却可能略高,如果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供应商会以政府采购的质量比市场上的质量好为由辩解,为了有更高的利益可图,供应商也以政府采购的质量要求的更严一些抬高售价,关键是既使质量不一样,政府采购途径比其它途径高出的这部分价格与高出的质量相等吗?没有市场作为参考,衡量它准确的尺度去来自何处?
  
  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与市场上的产品有差别
  
  就杀毒软件而言,某品牌政府采购专用版的杀毒软件虽然是三年免费升级的,但只能在一台机器上使用,而市场上流行的该品牌的杀毒软件可以多台机器无数次使用,虽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大家的义务,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既然生产厂能做成只限一台机器使用而故意生产多台机器使用的软件,这是他们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主观愿望吗?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了,基于单位自身利益的考虑,采购经办人就有作弊的嫌疑。
  
  再拿电脑采购来说,奇怪的是政府采购的个别品牌的电脑要订购后,再等厂家排单生产,是市场上该产品的质量比政府采购的质量差?还是政府采购的质量比市场上该产品的质量差?总之应该是不一样的,要不然干吗非得现生产?2007年7月份笔者从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那里订了10台计算机,结果到货9月20日了,装箱单上的生产日期是9月12日,一查验收单笔者吃了一惊,验收单的金额与网上的验收单不符,在笔者的一再追查下才知道9月1日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及价格更新了一次,订购的机器价格已经下调,供应商觉得要按现在的价格执行太吃亏,虽然货是现在到的,应该执行7月份订购的价格,所以随心所欲的修改了验收单的价格。如果退回这批计算机,笔者又有点同情供应商,况且当时也签了订货协议,而且这批计算机使用的是财政项目资金,如果退货将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最后在供应商增加了一部分计算机附属设施的情况下笔者又跟采购中心的老师说明了当时的情况,经过采购中心领导的批准后修改了验收单。订货后笔者也曾多次催过供应商及时供货,供应商以市场上缺少512显存为由拖延。
  
  采购人无法直接制约供应商
  
  采购人无法制约供应商导致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出现纠纷协调速度过慢。笔者的单位2004年开始加入政府采购的汽车保险,所在地内蒙古巴盟磴口县政府采购的车辆保险供商应只有中国人保,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中国人保除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外其他险种应给中央单位7折以下的保费优惠。就是这一规定政府采购中央基层单位执行了4年,内蒙古自治区没有按规定打过折,原因是自治区保监会有规定:“自治区所有保险公司不能承诺给客户标准费率9折以下的优惠”,每年车辆保险到期之前笔者就多方联系,最终在采购中心的压力下中国人保会退回一部分保费,但绝对少于按规定打折的优惠部分。如果采购人有一部分制约供应商的权力,肯定会给采购中心省不少事,本来采购中心就人少事多,每天再为这些基层单位作些具体工作,加上中央基层单位的数量又多,假如每年为每一个基层单位具体服务一次,在不增加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恐怕真的没有人愿去采购中心工作了。所以笔者认为应给采购人一部分权力去约束一下供应商。目前开展的采购人给供应商打分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可惜没有引起采购单位的充分重视,采购中心也可采取强制网上打分措施,例如如果不给供应商打分就无法进入采购人自己的系统等方法,并且将该分值作为供应商是否能进入下一伦竞标的一个重要指标。既可以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又可减轻采购中心的由于调解纠纷带来的工作量。
  
  采购合同中文本中没有设计供应商的邮政编码
  
  协议采购的货物及合同发票等是通过物流转运到采购人的手中的,采购人要回寄验收单及合同还要打电话询问供应商,影响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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