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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25 11: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评标时,有些采购人代表时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议:想带 “采购参谋”这一“编外专家”进入评标现场,目的是更充分地把握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针对此项要求,监管部门作了客观细致的分析,确定采购人代表带“采购参谋”之举不可行。其原因在于:
  
  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就《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均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果采购人代表带着“采购参谋”进入评标现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相反,使采购人代表独自享有某种特权,难以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评标,评标公平性就可想而知了。
  
  在操作上违反程序。评标专家实行“管用分离”。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在财政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的评标专家库中由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使用的,评标专家的管理者与使用者严格分开,相互制约,公开操作。如果采购人代表自带“采购参谋”,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许“采购参谋”是该采购项目的行家里手,但这与自行指定评标专家、暗箱操作没什么两样,违反了操作程序。
  
  在行为上不受约束。评标专家有明确的评标权利和义务,其评标行为受相关法律和纪律约束,对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而“编外专家”--“采购参谋”则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对自身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可随时随地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干扰评标活动,为中意的供应商“拉票”,造声势,既对采购人代表和其他专家的评标活动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又因为“编外专家”在行动上自由,随便出入评标现场,甚至可向场外供应商泄露评标秘密,为其“通风报信”或“牵线搭桥”,给幕后交易、损公肥私等腐败行为有机可乘。
  
  在执行上有悖规定。从法定人数来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限定为五人以上单数,如果加上“编外专家”,达到了“双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又不是从评标专家库中公开抽取的,身份不合法。从回避制度来看,评标专家有法律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而“编外专家”在评标时跟进的,有“采购参谋”身份作掩护,是否与采购项目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带有隐蔽性,难以查证,回避制度执行较难。从采购人代表的资格来看,应当是具备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本身在业务素质上比“专家”还要“专家”,如果还带上“采购参谋”,那么采购人代表的专业素质让人怀疑,还能进入评标委员会,替采购人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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