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不等于“随意”
作者:石宝荣 发布于:2008-07-25 11: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的采购事项必须要通过“随机”的方式来实施,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不少的采购人并不真正理解“随机”操作的法定内涵,各种“随意”操作取代“随机”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甚至滋生出了不少违法乱纪问题。因此,对“随机操作”行为必须要严格规范。
对象是所有合格供应商。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诸如邀请投标的对象选择,本应在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也就是说“随机”对象的确定必须要充分彻底地公开,让大家都能有一个被公平选中的机会。而事实上,不少地方,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随机”确定所需要的对象时,却在有限几个供应商之间选择。譬如,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本应该在所有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之间“随机”选择,而却有人在所熟悉的供应商之间自由选择,或只面向当地的供应商选择要询价的对象。这就直接缩小了“随机”对象的选择范围,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有严格的操作程序。所有依法必须以“随机”方式来实施的采购事项,不仅是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操作环节,更有其一定的原则性,即具有严格规范的采购操作程序,否则,就无法达到“随机”的要求。因此,不能把“随机”操作理解成是由采购工作人员自主的“随意”操作。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一些采购工作人员将“随机”操作直接变成 “随意”操作,不讲究操作程序,没有规范性,缺乏公开透明度。这就很容易会滋生各种暗箱操作行为,也容易使采购结果丧失公正性。
范围要面向全国。众所周知,对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全国各地都有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商品,而究竟采购哪个地方的商品,就只有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上,依据规定的采购条件进行“随机”选择、择优采购。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地的行政区域,更不能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就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为采购人采购项目时,就变相实施地方保护,有的甚至于对外封闭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采购,或就直接在当地的产品之间进行小范围的“随机”选择,而这种小范围的“随机”操作根本就不能体现出充分的公平竞争,因此,只有面对全国性的采购大市场才能体现出充分彻底的“随机”操作。
是法定的采购程序之一。法律上之所以要对一些采购事项实施“随机”操作,就是要让这些工作环节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并通过“随机”操作来消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以更加体现客观公正性,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而事实上,却有一些采购工作人员,将“随机”操作当成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随意缺省忽略。比如,根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必须要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专家,而他们却直接指定了专家,不再通过“专家库”去抽选评委,这就无视“随机”操作法律严肃性,并可能会严重地影响到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有严格的实施依据。我们所说的“随机”操作都是根据《采购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的操作,例如“随机”抽选专家评委、在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邀请投标的对象等,这些事项的“随机”操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实施的。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却不能随意实施“随机”操作。如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要全部实施集中采购,而不能“随机”选择部分项目实施集中采购。总之,要想通过“随机”方式实施操作的任何采购项目都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等都不得随意确定,擅自作主。
必须公开透明。从法理上讲,对少数采购操作环节实施“随机”操作,其目的就是为了凸显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因此,“随机”操作不仅是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更要注意其公开透明度,以充分凸显其客观公正性。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少数采购工作人员,他们在实施某些“随机”采购操作时,往往就不注意操作的透明度,而是随意操作,更有甚者,甚至于还暗箱操作,这就违背了“随机”操作的目的和宗旨,使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这种“随机”操作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要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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