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 政采监督有“三难”
作者:肖恩君 发布于:2008-07-30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采监督有“三难”
目前,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上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难”。
政策界定难。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除《刑法》外,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些政策法规非常原则,标准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仍较难界定正常商业交往、不正当交易等问题之间的界限。
调查取证难。商业贿赂一般都是个人行为,对尚未涉及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或在移送司法机关前的案件排查阶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具有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对供应商的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问题,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处罚落实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违法主体范围界定过窄,一些与违法经营者有关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共同违法主体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违法的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健全政采监督体系
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其中,要侧重于对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资金的使用、采购方式的运用、采购过程及行为进行监督。
将各部门政府采购带来的新增资产和原有的旧资产全部纳入资产信息库进行管理,当采购人在申请购买新资产代替旧资产时,预算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信息库里的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和立项的审核,这样不但使财政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情况,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闲置和浪费,还能有效引导各单位本着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适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效解决盲目采购,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政府采购中的奢侈浪费问题。
完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制可以大大提高政府采购规则的权威性,有效遏制和预防潜在的违规行为。要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研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商业交易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重视专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技术监督等专业部门的外部监督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合力。同时,还要注意发挥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采购质量的提高。
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凡是能公开的信息,如招标信息、采购法规、评标办法等内容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部分人员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建立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曝光,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处罚力度。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责任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查处,实行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合办案,增强查处的力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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