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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当事人的“病”要“内治”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8-08-01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当前重点检查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当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出在采购当事人的身上。
  
  “病症”表现
  
  采购机构未设定。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负责采购事务的机构,要么是财务部门,要么是办公室,或者是提出某项采购需求的部门去采购,形成采购事项来自多个部门,繁多而分散零乱,发挥不了集中采购优势。
  
  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采购单位内部财务部门管钱管账不管采购,办公室则管采购不管钱,而有采购需求的部门管使用不管采购,使采购项目在资金总额、采购质量、使用效果等方面缺乏内部控制,成为“三张皮”,使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备案与验收、采购文件归档等各个环节采购活动脱节。
  
  采购程序不完善。有些采购单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采购程序。从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抽取、招标、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与验收、资金支付等一系列程序执行较少,或为应采购急需能减省则减省,为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与公开透明采购原则和廉政建设目标相背离。
  
  采购文件管理不规范。有些采购单位对具体采购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或谈判询价文件、验收报告、质疑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文件资料没有与采购项目一一对应保存。即使保存也丢三落四,保管不全,或习惯性地全部存放在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那里,没有履行好法定的义务。
  
  “内治”治本
  
  笔者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因此,采购人的“病”还得内治。要执行好政府采购制度,还得要求采购人从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采购制度抓起。
  
  采购内控制度要先行。要从采购项目的前期评审、资金预算、采购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着手形成完整的内部采购牵制制度,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
  
  固定采购机构,设立专职专岗。固定某一内设机构全权负责本单位所有采购事项,设立专职人员专门采购岗位,保证采购工作经费,执行好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提高采购水平,确保采购质量与效益。
  
  完善内部采购程序。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建立内部从预算、计划、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专家抽取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程序,运行公开透明的采购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管理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是否合法有效的有力见证。采购文件的保存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不可小视。
  
  要将本单位所有的采购活动文件整理归档,依法保存完好,不得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打造好政府采购“阳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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