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看《反垄断法》的实施
作者:倪光南 发布于:2008-08-01 10:40:00 来源:财经时报
主要观点: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实施不力,其背后有跨国公司的影响,那么,实施《反垄断法》会不会也受到跨国公司的影响呢?现在有人就断言,中国不会像欧盟、韩国那样起诉微软,他们显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有很高的估计。
过去,中国的市场由于缺少《反垄断法》的规范,受到垄断的危害比发达国家更大,现在,《反垄断法》出台了,这种状况可望得到改善。不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将不会是轻而易举的,这可以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情况得到启示。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由于我国还没有签署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然而,它的实施过程却并不理想。例如,2004年实行政府正版软件采购时,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凡能使用国产软件的都要采购国产软件,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将政府采购正版软件变成了政府采购外国软件,与《政府采购法》背道而驶。
尽管这些年发生了许多违背《政府采购法》的事例,但至今,中国却没有处理过任何一起,与此相比,在发达国家,谁如违背《政府采购法》,会受到很重的惩罚。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不力,与缺乏配套法规和监督机制有关,比如出现了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一些本国企业或是投诉无门,或是投鼠忌器、不敢投诉。最近,财政部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正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法》的实施。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情况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也不会很顺利,尤其是当反垄断的对象是某些外国跨国公司时,难度可能更大。由于中国企业相对说来非常弱小,不能指望中国企业成为这种反垄断诉讼的主体。在发达国家,对于某些跨国公司的反垄断诉讼都是由国家很高级别的机构实施的(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起诉微软的案例)。目前,我国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都承担一部分反垄断职能,但如要进行这类大型反垄断诉讼,需要所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取得成效。
除了上述属于机制方面的问题外,实施《反垄断法》在认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障碍。例如,当《反垄断法》刚公布时,就有人声称中国没有哪个行业被外资所垄断,中国的情况是外资利用不足,似乎反垄断就会影响利用外资。实际上,在中国的一些重要领域,跨国公司滥用垄断优势的问题极为严重,而且,引进外资时当然需要考虑反垄断问题。将《反垄断法》与引进外资对立起来,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不顾《反垄断法》,都是不对的。也有人认为《反垄断法》没有对国有垄断行业作出规定,因此《反垄断法》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借口存在垄断行业而贬低《反垄断法》,不主张按照《反垄断法》起诉跨国公司滥用垄断的行为,这显然也是不对的。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实施不力,其背后有跨国公司的影响,那么,实施《反垄断法》会不会也受到跨国公司的影响呢?现在有人就断言,中国不会像欧盟、韩国那样起诉微软,他们显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有很高的估计。
总之,《反垄断法》的实施,也会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一样,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今后,我们应当吸取实施《政府采购法》的经验,克服各种干扰,切实贯彻《反垄断法》,为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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