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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节能产品应受罚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8-05 10: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结果显示,北京、天津、辽宁等6省(市)考核结果属于超额完成等级;而河北、山西、内蒙古、等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其中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
  
  据了解,中国2007年和2006年单位GDP能耗同比降幅分别为3.27%,和1.23%,按照“十一五”规划,中国的节能减排目标是单位GDP能耗在2006年至2010年之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11月制定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按照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和考核目标,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该方案将各地节能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分之后,形成总分为100分的“答卷”,并分成5个等级,60分以下为 “未完成等级”。方案还规定,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人称“这一方案将节能政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度化了”。事实上,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了对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但笔者从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到,还有不少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依然还很淡薄。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时,不仅不会主动要求采购节能产品,就是在代理机构的劝导下,也还有采购人代表表示:“什么东西好用就买什么,管它节能不节能。政策规定的是‘优先采购’,怎么优先又没细化,所以我们给节能产品加0.01分也叫优先啊,为何要加5分呢?这样做有奖励吗?”、“不这样做也不会有什么处罚,何必那么较真呢?”等等。
  
  看来,部分采购人代表的节能意识还待加强。同时,相关部门的节能措施也亟待细化,如要求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具体加多少分等须尽快明确。另外,对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也当细化。为了确保节能采购能落到实处,惩罚措施还应伴随着规则的具体细化逐步严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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