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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与政府采购监管

作者:黄明锦 发布于:2008-08-05 11: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破窗理论
  
  一户人家的玻璃窗被打碎了,不构成立案条件,但因没有及时修理,而成为危险信号,第一个人可能就会进屋去偷东西,从而引发案件。
  
  与之相联系的,引起舆论哗然的是许霆案。许霆趁银行提款机发生故障之机,狂取17万元,一审判为无期,二审改判为有期5年,这一案件给了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

  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

  
  人的出轨动机和欲望是不可消除的。不是贫寒起盗心,便是饱暖思淫欲;反正不论你是贫还是富,是穷还是达,人总会干点出格的事情。制定政府采购法津法规的前提假设是“人性恶”,就是把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当作违法违规行为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的前提。在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和手段出现疏漏的时候,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违法违规便成为必然,虽然出轨的不是所有的人,但必然有人,许霆其人便是例证。对于许霆案,银行方面的代言人说,我的仓库没有锁门,并不意味着这里的东西你可以拿。反对者说,你们这里老不锁门,就可能被人说认为不拿白不拿。在政府采购领域,科学、系统、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和政府采购程序会促使采购人减少“不拿白不拿”的心理。所以,我们在设计和制定政府采购制度时,不能把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君子假设”,把人人都当作谦谦君子,如果这样,可能天下就无君子可言了。
  
  加强监管 不留机会
  
  人的出轨是需要机会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不是没有犯罪的动机,而是缺少机会。人的犯罪之所以没有能实施,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律的强制,二是自我的约束,三是没有出轨的机会。因此,政府采购的监管应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机会,让他们想犯法而无机会犯法,做到有条件预防。
  
  提款机坏了,钱被冒领了,当制度的执行(不是制度的设计)出现重大纰漏时,作为监管当局,应当是立即修复。如果假设人人必当守法,用这种疏漏来考验大众的良知,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这一做法类似于猎人在给猴子下套。当我们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出现了问题,我们的第一反应应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执行中存在什么漏洞?如何补漏?然后才去严惩肇事者。我们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此。
  
  自我反省 堵塞漏洞

  
  如果我们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疏漏,因而引发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越轨行为,其责任是监管当局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了不规范行为,最为重要的事,就是制度设计和执行者要自我反省,追究责任人,堵塞制度的漏洞。
  
  我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师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其立法出发点是以“人性恶”为前提而构建的,而中国当今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和立法理念都是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的,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政府采购利益寻租者之间的博弈,应该是破窗理论引入政府采购监管的要件之一,它给我们深刻启示是: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应当以积极主动的策略,防微杜渐,从基础抓起,从基层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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