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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紧也不能压缩公告发布时间

作者:唯一 发布于:2008-08-14 09: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正是一年一度的暑期,孩子们离开了学校,尽情的享受着暑期生活,而学校的后勤人员却开始忙碌起来。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硬件设施,为新学年做好充分的准备,不少学校“大兴土木”,修建校舍、改建体育馆,也有不少学校开始扩大图书的储备量,添置教学设施。这些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采购,按照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规定,不管是房屋修缮,还是图书、教学设备的购置,都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因此,近来关于各个学校发布的招标公告频频出现在各地的政府采购网上。
  
  但是,有一学校却因为发布招标公告吃了官司。这家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准备采购一批健身器材,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为了保证健身器材的质量,一放假,该校后勤人员就立即开始对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该学校发布招标公告时已经7月中旬,为了保证在9月1日之前健身器材都能正常使用,该校发布公告的时间只有10天,随后经过评标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合同还未签订,官司就来了,有一家供应商投诉,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太短,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面对这样的结果,该校后勤人员一肚子委屈,“我们也是为了孩子,为了满足正常的教学需求”。如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通常需要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然后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黄花菜早就凉了。”
  
  然而这能够成为压缩公告发布时间的理由吗?笔者认为不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其他采购方式,比如竞争性谈判。但有些观点认为,此做法将成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导火索”。
  
  那好,对于可以预见的时间紧迫,为什么不提前下手准备呢?只要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都知道,公开招标时间较长,那就应该为其留下充足的空间。
  
  以上述案例为例,对于下学年的教学设施改造计划应该尽早出台,资金尽早落实,采购计划提早申报,市场考察提前开展,比如在6月初,六月中旬发布招标公告,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最晚8月上旬也可以结束采购,一个月的送货安装时间也较为充足,如此安排一样可以满足新学期的教学需求。
  
  如果因为时间紧而压缩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一旦招致投诉,采购人还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的时间就不仅仅是1个半月,甚至可能两个月、三个月,如此一来,“黄花菜不是更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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