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政府采购应开展同步廉政监督
作者:赵行湛 发布于:2008-08-18 10:2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作和迅速发展,必须要有法律作保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和监督奠定了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基础。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的专门预防职能机构,有必要介入政府采购中心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要督促采购中心与采购办的分离和相互制约,这是保障采购工作“阳光操作”的关键;
二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同步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
三要严密注意和防止采购中心或采购办的人员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包括代理商、生产商)之间交往过密。既要注意他们平时交往中有无收受礼品、吃喝等情况,一旦发现有苗头,及时找他们进行诫勉谈话,坚决予以制止;又要注视并严防招投标前后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频繁交往,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要设立各种具有专业知识并参与评标的专家库,在抽签并决定其参与评标后,做到评标人与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及投标单位人员的绝对隔离,确保评标工作不受外来因素干扰;
五要认真开展现场监督。要自始至终参与现场监督,并可在开标会上对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规范作公开说明(类似于公证词);
六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不断拓展招标采购范围。如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常规药品进行招标采购,以节约资金;
七要进行实质性制约,即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项目招评标结果的请示》由检察院、纪委参与现场监督的同志同意并签字后,报区监察局、检察院反贪局、审计局、财政局审批;
八要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犯罪预防工作经验,建立“防贪伙伴”。为了堵塞政府部门的贪污受贿漏洞,自1981年廉署在警队成立第一个防止贪污组以来,已在多个政府部门内部成立了“防止贪污组”,建立了防贪伙伴关系,我们同样可以在政府采购中心建立“防贪伙伴”。
另外,还应注意介入政府采购开展同步廉政监督的机制要规范化,要针对其特殊性,建立规范的刚性预防机制;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从重点对象抓起,工作从可预防的一般对象做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量取得最佳效果,对“掌权派”要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要网络化,应坚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一种紧密型的、定期交流式的联系和合作,将其置于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去。(作者单位: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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