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采购力求“六突破”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8-21 10: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做好乡镇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一条是狠抓监管,但是大部分地区的乡镇政府采购工作还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人们对乡镇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还未引起高度重视,监管能力较为薄弱,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原本极其重要的监管工作被当作可有可无的“副业”。
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采购预算刚性不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采购预算的的执行普遍不够严格,随意性较大,预算形同虚设,采购活动中更多的表现为“首长预算”,还有些乡镇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线条太粗,采购项目相互挤占预算。
重复“管采不分”的老路。乡镇一级财政还不是完整的财政,而且采购规模从总体上看普遍较小,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维持成本较高,显得很不经济。实际执行中,有的乡镇由财政所负责,有的由审计办负责,有的由经管站负责,模式不尽相同,都在重复着“管采不分”的老路,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往往也会认为采购工作是“份外事”。
规范化水准较低。采购信息不公开或半公开,知晓率低,政府采购过程表现为有限竞争采购方式的选择不尽科学,为图省事,一般不会采用公开招标,大部分采购活动带有明显的“议标”特征,采购活动的公开性不强、公正性不够。
业务指导不够。市、县财政部门疏于对乡镇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宣传解释的触角没有深入到乡镇一线,停留在县城,在乡镇开展政府采购的氛围没有造浓,群众基础不够深厚,业务培训也不够,不少乡镇财政干部对政府采购知识知之甚少,结果不少多年从事采购工作的乡镇同志依然是“门外汉”,在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忽视政府采购工作,使乡镇的同志误以为这项工作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六突破”解决问题
一要在领导支持上求突破。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政府采购工作,带头执行采购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切实维护好国家法令的畅通,把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摆上特别重要的位置,研究制定本乡本镇采购工作的方法措施并积极付诸实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从而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乡镇政府节约财政支出、遏制腐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利器。
二要在法规宣传上求突破。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乡镇各部门和乡镇干部的政府采购意识,事实证明,政府采购工作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的干扰,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统一人们的思想,争取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因而宣传工作显得至关重要,县乡财政部门要联手进行以《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尽快地形成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
三要在队伍建设上求突破。加强乡镇政府采购机构和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应坚持“效率、成本、灵活”原则,无论设不设专门的采购机构,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采购专职人员的岗位学习和培训教育。采购机构的具体设立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可以一个片数个乡镇设一个,采购规模大的一个乡镇设一个,如果总量均不是太大,也可不设,统一由市、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由财政所明确专管员负责监督管理。
四要在基础工作上求突破。乡镇采购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可先从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等项目做起,由小到大,先易后难,逐步做大规模,提高效率,既要让采购人和广大乡镇干群看到实实在在的节支成果,也要不断积累经验,创新采购模式。还要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农民的采购项目,如:农田水利工程、镇村公路、动植物良种采购等,以此为突破口争取群众支持以更好推进乡镇采购工作。
五要在规范操作上求突破。规范是采购工作的生命线,乡镇政府采购工作从一开始就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原则,推行阳光操作,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应首先使用公开招标,并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实施采购操作,然后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相宜的采购方式。在供应商资格设定上务必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活动的组织、合同签订等各个流程的工作均要体现规范化要求。
六要在引导扶持上求突破。乡镇政府采购工作同样需要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早研究制定鼓励供应商参与乡镇采购项目的措施办法,供应商参与乡镇采购的经历及成功历史案例可作为一个“资本”,在县级以上采购项目评标中作为加分依据。另外,乡镇政府应加强对采购项目资金的管理,缺乏资金保障的项目不要急于上马,多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各项权利,树立诚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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