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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移交前发生的收入应归属谁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8-21 10: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提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项目在供应商移交给采购人之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经营收入,但因不少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前没有考虑到这点,从而引起纠纷。本文指出了可能产生收入的情形、提出了归属原则、解决不好这一问的弊端以及解决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项目在供应商移交前产生经营收入时,有的采购人就会找理由与供应商争抢收入,双方自然是各执一词,甚至于有的还诉之于法院,不仅闹僵了关系,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对此,采购项目移交前产生的经营收入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笔者就此话题谈谈个人的观点。
  
  移交前可能产生收入的情形

  
  为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些采购人在采购办公场所等项目时,有时就将其办公楼的一楼设计成可用于出租经营的门面房等。而这一楼一般也都是最先能够完工的项目部分,于是,供应商在施工或装璜楼上房间的同时,就将先期完工的一楼门面房等用于临时性的出租经营,这就产生了经营收入。
  
  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采购人兴建的附属食堂等,供应商可能将该食堂先期完工,并在交付期到来之前,自己先临时经营或出租等,从而可以取得少量的经营收入。
  
  另外,即使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部分原来就没有设计经营功能,但有的供应商有时也会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些经营方式而取得某些经营收入等,这方面的例子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如,将采购人的某些场地、已完工的局部设施出租给别人作仓库等。总之,不少采购项目的局部小项目,在供应商将整体项目交付给采购人之前,都有可能被用于某种经营活动,从而能够产生一定的经营收入。
  
  认定收入归属的原则

  
  一、如果采购人事前没有考虑到项目在移交前能够产生收入的问题,而供应商的经营行为也不影响其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收入当归供应商所有。如果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根本没有考虑到供应商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将其局部采购项目用于经营活动,而这一经营行为也根本影响不到采购合同的严格履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购项目在交付给采购人使用前发生的经营收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就应由供应商所有。
  
  二、如果供应商的经营行为事前没有同采购人协商,同时,其经营行为又影响了项目的按时交付,那么,对经营收入可采取分段解决的办法。如果供应商利用采购人的项目先期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如出租期限等可能影响到整个采购项目按期交付的,那么,尽管供应商就其经营行为在事前有可能垫支了一些经营费用等,采购人也可以就该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收益提出分成要求,可以通盘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以合同约定的项目交付期为限,在交付期之前的收入归供应商所有,而在交付期以后的收入归采购人所有。这样也可以弥补供应商在其经营行为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开支等。
  
  三、若供应商的经营行为事前没有告知采购人,而事后的经营行为又影响到了采购项目质量,那么,采购人必须要制止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并收回其经营收入。如果供应商将采购项目的局部项目使用于临时经营活动,事前也没有将经营行为告知采购人,同时,采购人有证据或迹象表明供应商的这种擅自经营行为,还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此时,采购人可向供应商提出交涉,对其权益损害部分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并向其索回经营收入,收入不能弥补损失的,还可要求供应商另行赔付,否则,采购人可从应付给供应商的采购资金中抵扣。
  
  四、如果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在采购合同中已有约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影响了合同的严格履行,那么,对经营行为和收入问题可重新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对采购项目中的局部小项目可行先期用于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与供应商事先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的考虑和约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供应商过度注重其附属的经营行为,并导致有可能影响采购合同的严格履行,那么,采购人可向供应商提出重新确定经营收入的分成问题,或提出其他的解决办法。
  
  五、对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如果采购人事前在采购合同中已考虑到,并且双方也已有约定,如果经营行为没有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经营收入问题只能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一般来说,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权益与义务关系,特别是有可能涉及到的额外收入事项都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清楚。对此,如果采购项目中的局部小项目有可能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就能投入经营使用的,那么,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点,并将收入归谁,或如何“分成”等在采购合同中就明确下来,以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陷入难以处理的被动局面。
  
  归属不当易产生的问题
  
  一、导致供应商有意占用采购人的资产或资源用于额外的创收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采购项目而言,最先能建造完工的部分大多数是非主体部分,如,楼层的最低层部分、附属食堂等,而恰恰就是这些局部的小项目,又都能适合于搞经营活动。如果采购人仅仅考虑到整体项目完工交付后才投入经营活动,而考虑不到项目在建设期间就能产生效益这一事实,那么,聪明的供应商就有了利用采购人的资产进行盈利赚钱的机会。
  
  二、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有意调整项目建设的次序与重点,为其更好地使用采购人的资产为自己的经营服务。从客观上讲,采购人采购的建设项目一般都是用于非经营性的,但也不排除局部小项目是带有经营目的的。如,附属食堂、大楼底层的门面房等。对此,有的供应商在承办采购人项目建设时,就先将采购人拨付的资金先用于食堂建设,或将装璜资金重点用于或先集中用于一楼的门面房上,以尽早将食堂或门面房施工完成,供他们自己临时经营或出租给别人经营,从而达到利用采购人资产为自己进行额外盈利赚钱的目的。
  
  三、容易影响到项目的建设质量或影响到项目的按期交付。毫无疑问,一些供应商为了达到其利用采购人资金、资产、资源为自己营利赚钱的目的,不是改变项目建设的先后顺序或轻重缓急的建设次序,就是有意将建设资金、建筑材料等重点或优先用于能够搞经营活动的局部小项目上,或优先完成能够用于经营活动的其它小项目上,而对项目其它方面的建设则是马马虎虎,能拖则拖,这就有可能影响到项目的整体建设效果。同时,不少的经营活动又都是以出租为主的,由于承租人的经营期限等问题,也有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能否按时向采购人交付采购项目等问题。
  
  避免纠纷的措施
  
  一、事前尽量考虑到有可能发生的经营事项,并就其收益分成等问题事前达成约定。如果采购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就有局部的经营功能,那么,采购人应充分考虑到在合同履行期间有可能发生的经营收入问题,以避免收入流失或事后产生纠纷问题。同时,即使采购项目的建设全部都是非经营功能的,但也要防范供应商利用采购人的资产进行局部的营利活动,以避免一旦发生了经营行为而难以解决的被动局面。
  
  二、采购人要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以主动掌握和处理供应商将其采购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无论事前对采购项目的局部资产用于临时经营的问题有没有作出协商或规定,采购人都要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时跟踪了解,以在供应商有这种利用先期完成的项目进行经营活动的苗头时,能够主动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应对措施,这样就能把握争取收入的主动性,避免将问题“拖”到了被动复杂的局面而难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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