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须提醒“身边人”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8-29 11: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此次拟进行的修正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方面。草案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仅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而且还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上述规定定罪。
看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不仅需要保证个人的清正廉洁,还须保证“身边人”也远离腐败。这也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对其采购支出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反腐倡廉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工程,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甚至是他们的“身边人”又不时会面对一些不良诱惑。在“诱惑”面前有人栽了跟头;有人是在蠢蠢欲动。不管怎样,腐败见光终究会“死”,要避免腐败见光又没那么容易。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采购市场日趋活跃,政府采购也因此倍受瞩目,并因其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而被誉为“阳光工程”。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治本工程。但政府采购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的清廉,从业人员如果缺乏制约,政府采购就可能会由许多环节和个人的分散腐败转为少数人的集中“权力寻租”。因此,为了有效地预防政府采购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杜绝政府采购领域内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而且还应帮助“身边人”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宣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和“身边人”都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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