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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节能产品“保驾护航”

作者:黄波 发布于:2008-09-01 11: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第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注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第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以上三部政策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对其清单目录中的供应商,在性能、技术、服务同等的条件下,也作了优先采购的政策要求。这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供了政策保障,也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增加了催化剂。
  
  而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共机构节能条列》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进行。条例第十八条再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九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最基本前提。而将节能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便是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强制性的选择,也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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