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委托代理须实行对外开放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9-08 13: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政府或其采购监管部门都认为自己实施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当地的财政资金,因而总是以“预算级次”为由,明确规定当地的政府采购业务必须要委托给本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操作,严禁委托给外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这不仅侵犯了外地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代理权利,还会滋生不少的矛盾和纠纷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采购业务的委托代理必须要打破地方封锁,要“冲出”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对外开放”。
  
  营造优质采购市场秩序
  
  在绝大部分地区,其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的数量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发生较大幅度变化的,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里,供应商的数量更在少数。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县一级,采购代理机构与一些供应商几乎都“混得”相当熟悉,人际关系也“越处越好”。除此之外,在县一级能达到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也比较少,几乎80%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因而,向谁“询价”,“邀请”谁参加采购活动等等,就只能由采购代理机构“说”了算。这样,违背职业道德,只向“熟人”询价或发出“邀请投标书”,并大搞暗箱操作的现象就时有发生。
  
  另外,即使是一些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只要本地的供应商有资格入围,在评审等工作中,有时也会伺机“偏袒”本地的供应商,从而严重地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对此,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采购人对其一些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就可以委托给一些供应商较多的大中城市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这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多、选择的范围大、竞争力强,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机制就能真正形成。
  
  明确落实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当地的政府采购业务只准委托给本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那么,一方面这些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因有了“固定”的采购业务而“不怕”丢失饭碗,从而不履行承诺、不重视服务,甚至于还会肆意践踏他人正当权益,并借机大搞不正之风等等。
  
  另一方面,因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都属于同一地方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如果发生了费用赔偿,甚至于被罚款等损失情况时,也都是由同级财政负担,因而,即使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签订了委托采购协议,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行实质性追回。而采购业务如果能委托给外地高资质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就能化解采购质量风险等问题,同时,即使出现了质量问题等意外情况,也会因为采购人与其采购代理机构是属于不同财政的供给范围,他们之间不属于同一级政府管辖,因而就可以进行实质性的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
  
  保障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现在,几乎全国各地都建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并且都相应地建立了自己的“评审专家库”,可这些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等,其技能水平能否达到应有的标准要求,就很可能会受到不少方面的“质疑”,特别是在县一级,每个县都有那么多的技术专家怎么现实呢?又怎么可能呢?
  
  而事实上,这里面就有不少是属于滥竽充数的,由他们来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操作,对有些重要的项目来说,其结果很可能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对一些质量要求比较高、技术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如果能委托外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话,那么,一方面,可以直接使用外地的“专家库”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也可以有选择性地委托外地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万无一失,这样,就能更加有效地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提高采购效益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县(市)级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因受到地方消费水平、供应商的分布等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一些金额大、批量小而差价却很大,或者是单项采购成本特别高的采购项目,对这些项目的采购,如果仅由当地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仅采购成本无法降低,而且也无法享受到供应商的批量优惠政策等,从而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因此,笔者认为,各地要想充分实现政府采购宗旨,就必须敢于“打破”地方各级财政体制的“束缚”,将本级的一些采购项目采用“再委托”的采购方式,将其委托给其他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操作,以进一步聚集采购批量,达到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的目的。
  
  促进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提高
  
  很明显,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消除了区域限制,采购人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采购代理机构。这样,随着采购业务在全国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些服务质量差、承诺难兑现、技能水平低的采购代理机构必将会被“淘汰”,而那些信誉高、技能好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必将会获得更大范围、更多的采购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誉及社会地位,反过来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员参与到这些采购机构里来工作,从而使得这些采购机构越来越“强大”,采购效率和操作技能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避免供应商垄断现象的出现
  
  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生产厂商实施了品牌总代理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得凡涉及到有品牌代理的招标采购活动,几乎都是只有当地的几个品牌“代理商”前来投标,而当地的零售商及外地的代理商都没有办法同他们进行角逐竞争。为了减少损失,避免“多败俱伤”,这些品牌代理商就私下里形成一种攻守同盟,共同高价围标。不仅如此,即使是没有品牌代理权的普遍供应商之间,他们有时也会形成“土霸王”,侵占地方采购市场,从而使得招投标活动难以出现激烈的竞标场面,直接导致招标采购工作丧失了应有的价值和效果,无法达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对此,当地的采购管理部门如果允许采购人可以委托外地采购代理机构为其代理采购项目,则能避免当地供应商之间的通谋作弊行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