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效率如何有机协调
作者:华明 发布于:2008-09-10 10: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和效率作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两个方面,既体现了矛盾的对立性,又充满着辨证的统一性。没有规范操作,政府采购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一定的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就会挫伤采购人的积极性,难以健康持续发展,如何让二者有机的协调是政采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
政府采购牺牲了时间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采购的时间效率,往往是从采购耗用的时间来考量的,更直接讲,就是用采购物品所耗用的时间来评价采购工作。
众所周知,具有公益性质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的,政府采购的时间效率并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诉求的主要价值,也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全部目标,提高采购时间效率只是实现采购过程中最大公共利益的手段之一。
在未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之前,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除了采购的时间效率可以得到保证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政府采购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增加了管理和监督程序等环节,就必然会牺牲一定的采购时间效率。因此,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的时间效率较过去部门自行采购相比有所降低是必然的。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采购从项目申报开始,必须通过主管部门、采购部门、采购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多个部门的连续运转,还要经过包括合同签订、商家供货、货物验收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政府采购的总时间效率应该是采购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时间效率、采购人时间效率、采购机构时间效率和供应商时间效率之和,只要其中某个部门或某个环节的工作不规范,时间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到整个采购工作的效果和时间效率。
规范优先的同时也要抓效率
规范化管理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生命线,也是提高政府采购时间效率的基础。采购机构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呢?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就相当于划了一条红线,绝对不能突破。通过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把握,政府采购规范的最终目的应该达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平、采购程序公正、采购方式有利竞争。采购机构如何提高政府采购时间效率呢?那就是要在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时限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批准地不同采购方式,想方设法缩短采购各个环节的时间。要不断探索提高政府采购时间效率新方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采购人对缩短采购时间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解决采购时间效率问题最终应该走向实物配送制,即通过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入手,集中采购办公设施,按照标准统一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
要尽可能简化程序,缩短采购时间,保证采购人的急需是无可非议的,但必要的程序和流程是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基本手段和条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各部门全面了解履行这些程序和流程的必要性,充分认识规范操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法》刚刚实施4年多,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工作还是规范,只有经过一个时期的规范,政府采购的效率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绝不允许牺牲采购规范来换取采购时间效率。政府采购的效率要在规范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在保证规范的前提下,两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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