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温柔一刀 承诺也有“陷阱”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9-10 10: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活动越来越活跃,其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各路供应商为能获取中标资格,挖空心思想去“迎合”采购人心里。他们的手段多样、方法多变,但使出地“招数”大多数都是以“各具特色”的承诺措施来吸引采购人的眼球。在这诸多看似非常善意的承诺措施中,往往又隐藏了种种“陷阱”,在发生实质性问题时,曾经的“信誓旦旦”最终成了一纸空文。
“无条件承诺退款”蒙迷雾
在“无条件退款”的承诺中,没有明确产品质量的鉴定机构,一旦发生了问题,只能由供应商说了算。采购人采购任何资产项目,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少供应商就抓住采购人的这一重要关切点,向他们承诺,只要在限定地时间内产品发生了质量问题就可以“无条件”退款。对这种承诺,不少采购人都会不假思索地感到“十分”满意,甚至于还对相应的供应商增强了信任感。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采购人采购回去的产品使用了没几天就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在与供应商交涉时,不少供应商都根据自己的“认定”办法来判断产品是否发生了质量问题,并大多数都把责任推卸给采购人,认为是采购人在使用中人为损坏的。而采购人则声称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这种责任推委现象出现后,大多数还是供应商“说”了算,从而使得“无条件退款”的承诺丧失了履行的前提。而面对这种欺骗性的承诺,采购人若要同供应商“打官司”,还得考虑花费的成本费用是否“值得”等问题,对此,不少的采购人最终选择了妥协的办法,不再要求退款,而是委托供应商有偿维修。这就是轻信供应商的承诺而蒙受欺骗带来的损失。
越位承诺轻献“终身维修”大礼
在“终身维修”的承诺中,只有供应商的誓言,却鲜有生产商的认可,也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等问题。供应商如果向采购人作出“终身维修”的服务承诺,那就必须要在产品的寿命期限内,一旦发生故障,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要承担起提供维修服务的责任。而供应商特别是产品的经销商,他们一般都是没有商品维修机构的。再说,即使他们设有产品的维修点,那些维修产品的零部件等还得依靠生产商的支持和提供。况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商经常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现在销售的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成为老产品,可能就不再生产了,那么,用于产品维修的零部件在不久的将来也自然就不生产了,这种情况下,即使供应商有真心履约的打算,没有零部件的支撑,也无亦于一句空话。更何况,这种“终身维修”承诺也只是供应商单方面作出的承诺,生产商并没有“认可”或同时承诺。这样,一旦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了质量问题,供应商与生产商之间就会因为责任不清或利益不明等因素,而相互推诿“维修”服务责任。最终会导致采购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然,再客观地讲,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任何一个产品都会发生“技术性”淘汰,那种提供“终身维修”的承诺很明显是供应商的一种善意的谎言,采购人也应当清楚。
包换面诚心不诚
“三个月内包换”的承诺,对购买回去不能立即使用的产品来说,基本上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诺言。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为了吸引顾客的消费倾向,无论是什么商品他们都纷纷作出“三个月内包换”的承诺条款。可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三个月”的期限一般都是从采购人采购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而有些产品,采购人购买回去却并不需要立即投入使用。如,采购人购买的空调等设备,有时是在春季或秋季购买的,一般都要等到冬季或夏季才能使用,这期间的时间跨度有时就可能要超过“三个月”。这样,产品在购买日起三个月还没有使用,根本就发现不了存在的质量问题。供应商的“三个月内包换”承诺自然就丧失了意义。因此,对类似的这些商品来说,供应商作出的这种“包换”承诺根本就没有意义,采购人也不要被其“诚意”所迷惑,要注意区别不同产品的不同使用特征,要有针对性地“要求”供应商作出最适用有效的承诺措施。
及时服务难辩有偿无偿
在“及时服务”的承诺中,没有具体明确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最终只能任由供应商宰割。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供应商为了从表面上解除采购人消费其产品的“后顾之忧”,就特别强调“售后服务”的“及时性”。甚至于承诺只要采购人的一个电话打过去,他们就会“立即上门”服务,说得可谓是“天花乱坠”,却缺少实质性的、关键性的内容。如,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由谁负担等等,事前就没有规定清楚,往往到了具体需要服务时,供应商就提出要求了,要求所有的服务费用均由采购人负担。否则,他们就无法提供“及时服务”。到了此时,采购人才会知道供应商的承诺是一个陷阱,是一个圈套,不少的采购人也只有钻进去了才会明白这一点。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监督问责是阳光采购重要“防腐剂”
下一篇:预算是公开透明还是守口如瓶?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