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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问责是阳光采购重要“防腐剂”

作者:翟红蕾 发布于:2008-09-10 10: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在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现阶段的政府采购领域,在采购制度、操作程序、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腐败、财政资金流失浪费现象层出不穷。如何有效加强监督制衡、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呢?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制度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在政府采购的“阳光”背后,需要注入几剂强有力量的“防腐”剂。
  
  加强采购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管理体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规范、权力失衡、滥用,政府采购制度就难以有效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定方式进行“阳光交易”,使采购活动在透明的环境中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因此,必须继续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要在管采机构分离的基础上,科学配置采购权力,合理界定监督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使用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其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又相互制约。在职责划分上,监管机构应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拟定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资金集中支付、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执行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包括编制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活动、受理质疑、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监督等;采购单位作为使用机构应主要负责提供采购需求、编报采购预算和计划、参与采购评审、签定合同及参与验收等。相关各方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从体制建设上不给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
  
  加强制度建设
  
  要依法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需要科学建立内控机制和岗位分工制度,将计划立项、专家管理、采购组织、标书审核、信息发布、资金结算、合同验收等关键岗位实行部门化专业操作;定岗定责,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利过分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协同工作、监督制衡的集中采购工作模式,进一步增强集中采购的公正性、专业性、权威性,提高集中采购的执行能力。要坚持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贯彻到采购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中,根据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程序严密的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要积极推行项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AB角制、岗位交流制和回避制,将监督制衡机制贯穿于工作始终。认真落实“三公”原则,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形成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责制度
  
  此外,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也是提高监控、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配套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处罚措施,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立起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预算、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在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同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还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开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要积极宣传、普及政府采购知识,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从社会各界聘请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构建电子采购平台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着力改变传统的采购技术手段和监管方式,对构建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保障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发挥,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也有积极作用。通过音视频网络监控技术,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场所的监管,可以有效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言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采购秩序,同时能够满足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远程监督的要求。音像资料作为处理质疑投诉的法律依据,可以随时查看,长期保存。研究开发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网络化、电子化操作与管理,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实现采购操作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使采购的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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