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是公开透明还是守口如瓶?
作者:杨孝梅 发布于:2008-09-11 11: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采购领域里,经常会出现超预算报价问题。可以说超预算报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投标人无法准确的把握采购人的预算“底价”。要探讨超预算报价的问题,首先就要探讨预算应不应该公开这个问题。那么预算究竟是应该公开透明,还是守口如瓶呢?
从预算来源看保密问题
在探讨预算应不应该公开这个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对预算的起源和发展做一番回顾,特别是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预算的来源。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颁布于1994年,经过10年的总结,2004年《预算法》修改工作启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2006年10月该法的修改草案才正式提交审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时未能审议通过。现在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仍然使用的是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预算法》。
以上这些文字看来是题外话,但是预算最具有法律性的意义就来源于此。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的广义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预算的狭义概念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的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和政府采购相关的预算是指预算支出,我们常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就是通过政府采购把好财政预算的出口关。目前各级政府的预算一般是以年度为期限进行编报的,当年编报下一个年度的预算,各年度的各级政府的预算要经过同级别的人民代表会才能最终审议通过。2009年的预算要在2008年编报完毕,2009年3月通过人代会审议通过,所以目前的人代会审议只能是走走形式。
从这些描述中不难看出,预算本身并不是秘密,它本身就是一种提前“规划”行为。更何况财政收入的部分本身就是纳税人的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理论上应该公开透明。另外一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本身需要进行政府采购,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政府采购预算又必须经过人代会审议才能通过,也没有保密性可言。
从法律要求看保密问题
预算的来源清楚了,我们来看法律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在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有关于预算编制、批准和执行的要求。其中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对保密提出要求。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有对保密的约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从这些文字上也看不出对预算保密的要求,从政府采购本身的要求来看,应该最大限度的对所有的采购信息进行公开。
通过利弊分析看保密问题
了解了政府采购预算的来源以及法的要求,我们再来看一看预算公开的利与弊。首先,预算公开信息对等,公开透明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信息不对等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前面已经说了政府采购预算是上一年度确定的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知道这个预算的有采购单位财务部门的人员,具体经办人员,财政部门相关科室人员、部分人大代表、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等等。既然这么多部门的人员都知道了这个预算“结果”,惟独不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知道,似乎也说不过去。聪明的供应商会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这个信息,一些本来很正常的采购项目,如果预算不公开需要经过一定途径才能了解到,项目反而变得不那么正常了,很可能损坏政府的形象。
另外,预算公开也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废标和无效标。由于预算不写进招标文件之中,常常造成超预算报价。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该视做无效标。预算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超预算报价出现的几率就很高。有些外地投标单位千里迢迢来投标,就因为超预算报价,成了无效标,无法进入下一环节。更无可奈何的是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做了大量工作,最后因为超预算报价项目废标,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再次,预算公开不利于降低采购价格,有时会产生围标现象。
持预算不应公开的观点者认为,预算公开有以下几种弊病:(1)认为预算公开供应商会贴着预算报价,不能有效降低政府采购的价格;(2)预算公开容易产生围标现象。
最后,笔者认为,从预算的来源以及预算本身的意义(预算受纳税人的监督)以及法律的含义上预算是应该公开的,但是考虑到一些项目的特殊性,单一来源采购预算不应当公开,竞争不充分的项目预算不必要公开。需要授权的项目,经常会产生供应商围标现象,在采购过程中也应尽量减少项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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